收银员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如果收银区域发生人身意外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顾客发生意外要报告客服经理及安全主管,员工发生意外要报告该部门管理人员及安全主管。
一、支票的安全知识
1.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中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2)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5)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而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证明。
(6)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不合格支票的,银行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签发支票的权利。
(7)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受托后入账。
(8)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9)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2.支票的验审
收银员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
(2)支票签发人及开户银行的属地是否在本结算区内。
(3)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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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
(6)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7)支票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大小写金额、用途等有无更改。
(8)有密码的支票是否填写了密码。
(9)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清楚。
除上述不许审验的内容外,收款人对持票购物者还应检查身份证、登录身份证号码,并问清其联系电话,待货款到达本单位账户后再进行发货,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发票的安全知识
1.收银员领用的发票由本人保管及核销,不得由他人代领和代核销。
核销时作废的页号要填入发票封面背后的发票检查记录栏内。
2.填制发票金额要凭顾客购物小票的消费金额填写,收银员在发票的有关项目中要签名。
3.核销发票时发现发票不连号的,经手人除要附贴上书面说明外,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丢失发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部,丢失发票应该在报刊等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其费用要由经手人负责。
5.单位和个人应该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6.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7.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公开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8.开具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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