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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现状及其评价_排名前十的pos机

时间:2021-08-17 06:30:01 作者:POS机办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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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的发展历程:“植根淘宝”到“独立支付平台”

支付宝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最初的“植根淘宝”到“独立支付平台”,与同时期诞生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支付宝一开始只面向淘宝,即与淘宝网购物的应用场景相结合,服务于淘宝交易。

  我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晚,学界对于要求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立法更是千呼万唤。之前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只能分散参考已经颁布的电子商务类法律.2010年6月21日央行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却在还未正式实施之时就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评价

  从2004年商务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至今,中国支付行业相关规范文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笼统到细化的阶段。《电子签名法》主要涉及的是交易各方的电子认证,对交易安全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此后的《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都不具有针对性。

  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评价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包括了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支付清算组织的性质、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该办法迟迟没有实施,主要是还存在很多问题:

  (1)《办法》涉及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商业银行、银联、具有支付清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职能、业务都不相同的机构,试图将非金融机构性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体系进行综合管理,然而相关金融机构都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进行规制,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才是真正需要监管的,如果不区别对待,将会出现法律冲突。

  (2)《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将不超过支付清算保证金50%的资金用于非高风险投资,这里的投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既然不是金融机构,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无权独立使用用户资金,否则就会关系到公众资金的管理和安全问题,涉足金融机构的职能。

  (3)《办法》的风险防范机制存在漏洞,用户账户中的资金虽然实行专户存储,但是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储,银行无权过问资金的流向与用途,也无法获知真实的交易数据,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调用,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想要洗钱或者是挪用是轻而易举的事。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现状及其评价_排名前十的pos机(图1)

  三、《网上支付指引(第一号)》及其评价

  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网上支付业务提出了指导性建议。该指引明确了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对因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依约进行追偿。但是该指引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涉及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且只具有指导意义,真正产生问题时,由于法律缺失,责任的归属仍然很难界定。

关于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机构分两种:一种是原有的实体银行(In-cumbent Bank) .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在提供传统银行服务的同时推出网上银行系统,形成营业网点、ATM、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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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评价

  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终于第一次为网络第三方支付“正名”,其内容共五章七个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二是要求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时必须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三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设定了门槛,如商业存在、业务种类、资金实力、出资人资质等;四是划分了审批程序;五是对客户备付金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便安全管理;六是确立了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规范经营要求;七是《办法》的过渡期间要求。2010 年12月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说明了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最基本的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等,但是对业界最关心的备付金问题却没有提及。

  《办法》的出台虽然填补了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空白,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办法》将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这不但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而且《办法》主要调整的业务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业务显然不止这些,还有一些类似金融机构的业务仍然处于“自由状态”。

  其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设立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如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主要出资人必须连续服务且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未因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处罚等。就目前看来,市场上满足条件的不过只有主流的几家,势必会使一些中小企业退出竞争的舞台。

  再次,明确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这里还是没有涉及最关键的银行利息的归属问题,而且备付金流向的监管还是存在盲区。

  最后,要求“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于10%是一个浮动的标准,随着备付金的增大而增高,而使用最普及的支付宝日均备付金高达几十亿,也就意味着支付宝需要拿出几亿作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显然缺乏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的发展毫无疑问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性,网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出现更是解决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方便快捷.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难以代替的支撑作用,推动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通过对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定的研究,发现依然存在法律漏洞,如沉淀资金管理不清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措施不力、存在套现洗钱等金融风险、法律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学界对此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针对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提出应适用的原则,如技术中立原则、鼓励促进原则、保护弱者原则;针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提出了合理安排沉淀资金及利息、细化银行沉淀资金监管的建议;针对落实消费者保护,提出了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平台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完善取证规则的建议;针对防控套现洗钱,提出了建立身份识别技术、监测可疑记录的建议;明确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银行相应的责任问题。

  总而言之,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是机遇与风险的并存,我们应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这种新型支付平台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持续发展。

国内网上银行运行特点及其与传统银行的区别

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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