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
电子货币是一种比较笼统的称谓。人们在使用电子货币这个称谓的时候,通常可以包含许多类型的支付工具。
电子货币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基础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
前一类型的电子货币以VISA现金卡和蒙得克斯为典型。VISA现金卡的基本运作过程是:消费者从发卡行用现金购买VISA现金卡,或者使用ATM机将自己银行账户中的钱存入手中的VISA现金卡中。消费者从商户那里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VISA现金卡插入特殊终端,终端从卡中扣除相应数额,然后将代表该金钱数额的信号和相关数据传给VISA国际组织,VISA 国际组织随之将该信号和相关数据传给商户的开户行。开户行将收到的转账数据和商户的开户银行收到的电子货币币值进行结算。蒙得克斯由三家英国银行联合发行。客户先用现金或者ATM机转账向银行购买智能卡。消费时将智能卡插入销售终端,卡上的金额自动转移到销售终端上。此外,用户手中持有一个电子钱包,可以实现个人之间智能卡上的金额转移。
后一类型的典型是网络硬币(Cybercash 和电子现金Digicasl) 。网络硬币主要用于小额支付,通常以1美元的居多,最高的限额为10美元。网络硬币的运作过程为:消费者从网络现金公司免费下载称为“消费者钱包”的专用软件,特约商户的计算机上也安装上被称为“特约商户现金登记簿”的专用软件。消费者在网络现金公司那里开设一个虚拟的账户,特约商户在网络现金公司也有一个同样的账户。消费者从这个账户下载网络硬币放在自己的计算机里,当在互联网上选定物品后,将网络硬币通过互联网传给特约商户的计算机。特约商户再将自已计算机上收到的硬币传给网络现金公司,网络现金公司再在商户的账户上加上相应的金额。因为网络现金公司的账户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账户,最后的结算仍然需要网络现金公司指示客户的开户银行将金额转到特约商户的开户行。电子现金与网络硬币不同的是没有类似于网络现金公司这样的机构,银行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既有客户的真实账户,又有客户的虚拟账户。
个人POS机专业办理,费率低至0.38%!不做最低费率,只做最合理的费率,良心企业,良心支付!电子货币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中存在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发行人、用户和商户。其中,发行人指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用户指向发行人购买电子货币用以支付的一方,商户是接受电子货物并向支付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当消费者要求发放数字现金时,银行就从虚拟账户.上将电子现金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现金存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消费者选定货物后,也通过网络将数字现金传给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也使用特殊的软件接受和存储收到的数字现金。最后,特约商户将收到的数字现金传送给发行银行,发行银行认可之后,将其存入特约商户的虚拟账户,特约商户可以选择是将货币留在虚拟账户上,还是将其转到自己在银行的真实账户上。在这类电子货币的运行中,消费者首先要在银行开设一个真实的存款账户,供贷记划转使用,然后再在发行人那里开设一个虚拟的网络账户,供网上支付使用,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只需把真实账户上的钱转移到虚拟账户上就可以了。
不需要网上支付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就只有储蓄存款关系。而储值卡类电子货币的发行则不具备这个特征,因而储值卡类电子货币的发行并不构成存款。转账结算关系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DigiCash模式电子货币的运作中,当消费者需要电子现金时,银行就从消费者的虚拟账户上将电子现金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电子现金存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在选定货物之后,通过网络将电子现金传递给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再将收到的电子现金传送给发行银行,发行银行认可后,再将其存入特约商户的虚拟账户。可见,银行即发行人所起到的作用无疑是转账结算。
CyberCion电子货币与DigiCash电子货币相同的是,消费者的虚拟账户和特约商户的虚拟账户都是在网络现金公司(发行人那里开设的, 最后由网络现金公司向消费者的开户银行和特约商户的开户银行发出指令进行转账结算。智能卡类电子货币虽然与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运转程序不同,但发行人为交易双方转账结算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在这一转账结算关系中,发行人为消费者提供转账结算服务,而消费者则负有为得到该结算服务向银行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
本文由POS机办理中心整理,未经许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载,本文唯一地址:https://www.cdkft.cn/xinwenzixun/5732.html,其他地址不完整的均为抄袭!POS机申请办理请添加客服微信号:shandianpos电子货币使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现实情况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除银行之外,还有一些非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进入电子货币领域引起的问题就是规制银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存款准备金、反洗钱等规定是否适用于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