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法律责任的划分及电子支付主体的合法性、界定和程序
当电子支付发生故障时就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电子支付故障包括支付不能和支付瑕疵。支付不能是指由于支付交易的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电子支付不能完成,使得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其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
一、电子支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1.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从表面上看,电子支付与传统的以银行为中介的支付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由于电子支付使用了技术手段和技术系统,导致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不同于传统支付的当事人。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分为五方主体: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及网上支付平台、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目前中国现有的和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管制性的规范,很少有对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目前主要是靠规范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由一组系列合同构成电子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在电子支付中银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客户通过互联网将支付指令和个人身份信息以加密的方式发送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委托人银行账户上指定金额划至另一账户,同时收取一定的委托金。但是此时不同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是支付指令通过网络传输方能到达银行,因此在客户和银行之外出现第三方当事人,即网络系统的服务提供者。付款人对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电子支付的服务。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还存在基础性的引发其支付义务的法律关系。一般在款项到达收款人账户之前,付款人对收款人的债务未得清偿。
收款人:电子支付中的收款人按照其与接受银行的服务协议,要求其妥善地接受所划转过来的资金。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因为买卖合同,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对付款人的债权而引发的收取支付的权利。
银行:是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其支付依据的是银行与付款人或收款人所签订的电子支付服务合同。银行的基本义务为按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转。银行在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中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的角色。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转的链条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转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转失误或失败,应向客户进行赔付,免责的情形除外。作为接受银行,应按接受银行与其客户的协议妥善地接受划转过来的款项,如有失误或延误,应按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来办理。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一般都是某一大额电子 支付系统的成员,互负义务。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业务模式的不同,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公司大约有50家,业务模式有银行网关代理、银联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几种。网关代理模式可以归入到网络软硬件服务商的角色。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又可分为纯粹的支付中介(如首信易支付和支付中介 加交易担保:如淘宝。作为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应承担类似于银行的责任,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对客户的基本义务依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按照客户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除了与客户的关系之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仍然要依托于银行的账户和支付系统才能实现资金的划转。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也存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只是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从事的业务与普通的个人客户和一般的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不同,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更应适用大额资金划转的规则。
认证机构:即在网络上建立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电子支付的各当事人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
网络硬件及软件服务提供商:主要为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硬件及软件服务。软、硬件服务提供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主要由合同约束。因网络系统的问题使电子支付使用者的权益受损时,其直接的追索对象应该是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等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然后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再根据它们和软硬件服务商之间的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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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转是否是未经授权的划转,在实践中常引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纷争。在电子支付发展初期,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立法或银行卡条例都保护银行利益。
2.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1)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支付中,银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在这个以银行和委托支付客户为主体的委托关系中,银行由于在技术和操作环节上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常常是处于易于逃避责任的强者地位,而相对来说客户处于一个弱者地位。银行在电子支付中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的指令。
(2)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到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合同的约束。当支付指令发出行通过网络依照客户的要求发出资金划转信息时,作为客户的代理人的发出银行按时足量地将资金划转到接受银行,构成了客户对接受行的一个要约,当接受行收到这个要求并确认后,就视同该接受行做出了对该要约的承诺,于是信息发出行和信息接受行之间就发生了合同关系。
(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合同关系。网络传输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要有:按正确的模式,依据银行之间的协议传递信息;采取各种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传递的失误以及信息的丢失;确保传递信息的准确性,使其准确地为接受人收到;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4)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金的转移是因为客户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合同的买方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向卖方划转资金,但是,如果资金并未到达卖方账户,那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因其发出支付指令而完成,而应该以资金到达并被卖方确认方可认定买方支付义务的解除。
二、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因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和主体进行监管所形成的。主要可以分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和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会形成相应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则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时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电子支付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相关行为人由于在电子支付中或利用电子支付实施了破坏金融秩序、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财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实施网上赌博行为而形成相应的刑事法律关系。具体可见中国《刑法》第171~200条的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及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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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确认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标准。电子支付中的归责原则是电子支付中法律责任体系的纲领。它通过对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定性,对电子支付中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确定起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