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法规建设对中国金融电子化发展,规范电子支付中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法律效力层次低,目前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仅有极少量的民法类规范,不能有效地调整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立法涉及面窄,电子支付还有很多领域是立法的空白;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法律规定之间需要协调;等等。
经过对中国电子支付法律体系的现状、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对若千电子支付突出问题、典型事例的法律分析,本研究提出电子支付的立法目标:
降低可能威胁金融市场稳定性及损害对支付系统信心的系统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在反欺诈、反不公平交易、防止经济损失、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鼓励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高效的、低风险、低成本以及便利的支付服务的发展;使中央银行保持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为执法机构预;防及侦查与资金转移相关的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政策建议:坚持支付体系安全第一,以规范促发展,立足实际、适度超前。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各项金融服务和通信服务领域的实名制度,有效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动态管理的法制环境,形成合理的责任承担模式,完善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的法律规定,制定虚拟货币、虚拟财产、信息安全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个人POS机专业办理,费率低至0.38%!不做最低费率,只做最合理的费率,良心企业,良心支付!电子支付中法律责任的划分及电子支付主体的合法性、界定和程序
当电子支付发生故障时就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电子支付故障包括支付不能和支付瑕疵。支付不能是指由于支付交易的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电子支付不能完成,使得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在发达国家,大额支付系统都是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如美国的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 ,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 ,英国的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CHAPS ,瑞士的银行间清算系统SIO 等。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以大额电子支付系统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环境,将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有机连接起来。
小额支付系统中的电子支付主要是以客户发起支付命令的方式实现电子化,因客户的支付导致银行间的清算使用上述的大额支付系统,目前基本已经实现电子化。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第二条将电子支付界定为:“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工具包括卡基支付工具、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手机支付)等。
随着电子银行的兴起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技术日趋成熟,电子支付工具品种不断丰富。电子支付工具从其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它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传输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支付功能,利用电子支付工具可以方便地实现现金存取、汇兑、直接消费和贷款等功能。
在本研究中,电子支付是使用电子支付工具或电子化支付系统开展的支付活动,它是支付体系电子化的必然产物。所谓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的方式主要包括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充分利用了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优势,采用数字信封、双重数字签名、持卡人证书等安全措施,从而保证电子交易的顺利完成。
本文由POS机办理中心整理,未经许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载,本文唯一地址:https://www.cdkft.cn/xinwenzixun/5724.html,其他地址不完整的均为抄袭!POS机申请办理请添加客服微信号:shandianpos电子支付中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问题
电子资金划转是否是未经授权的划转,在实践中常引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纷争。在电子支付发展初期,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立法或银行卡条例都保护银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