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中我们主要从监管者层面的信息共享及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息共享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中国银行卡跨行ATM查询交易定价改革的背景
自1987年中国第一台ATM由中国银行在珠海投放以来,中国ATM业务得到了飞快的发展。截至2005年12月,国内发卡总量9.6亿张,年净增长量为1.8亿张,增幅为23%左右,其中借记卡发卡量达到9.2亿张;在收单市场,全国ATM投放量不断增加,2004年底已达68325台,2005年ATM终端8万台,同比增长20%,预计仍会以平均年增1万台左右的速度增长。
中国ATM业务的飞快发展,得益于两条非常重要的经验:一是成立了中国银联。作为提供路由转接和信息交换的银行卡网络机构,中国银联通过有效协调各家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促进了跨行ATM交易的发展,增加了ATM共享网络的价值,避免了网络外部性对ATM网络和业务发展的制约;二是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通过确定合理的定价和利益分配机制,无论是对大银行,还是对新进入的小银行,都能比较好地保证它们的基本利益,提供了合理的投资ATM的激励,更重要的是,为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方便,使银行卡成为生活中获取现金和进行相关交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但随着中国银行卡ATM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ATM跨行交易不收费的做法,给发卡行、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带来越来越大的困难和挑战。长期以来,为了培养和鼓励持卡人用卡,中国银行卡系统一直提供免费跨行ATM查询服务,或者更确切讲,没有直接对跨行查询业务收费。
虽然从ATM网络外部性的角度,在ATM网络发展的初期,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ATM网络的发展,这种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其价格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
事实上,容易理解的是,同取现等其他银行卡交易一样,查询交易同样占用系统和网络资源,同样需要引致通信和设备损耗等成本。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改善,跨行ATM查询交易量不断上升。根据统计,在2004年15亿笔的成功交易笔数中,有6.9亿笔为查询交易,为跨行ATM交易总量的一半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ATM跨行交易的不收费,给收单机构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与此同时,跨行ATM查询免费服务也给银联卡境外受理市场拓展造成一定阻力。在2006年初开通的新、泰、韩受理业务中,新加坡和泰国因银联卡ATM查询不收费而未能顺利开通:在目前进行的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市场拓展中,受理机构也普遍提出对ATM查询交易收费的要求。
实际上,根据银行卡业务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跨行ATM查询收费已成为国际银行卡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且许多国家和地区也以此为由,强烈要求对银联卡ATM查询交易收取相应费用,否则拒绝提供免费服务。比如美国的VISA、万事达等国际信用卡公司,以及各种EFT网络也对ATM查询收费有相应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根据有效定价原则,还是基于国际经验,对中国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业务进行收费改革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合理的ATM跨行业务查询交易定价,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长期发展的同时,能够为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用户所接受。容易理解,跨行交易收费涉及批发和零售两个层次的定价,这里批发定价主要涉及接入定价问题,主要指发卡行向收单行和中国银联交纳的交换费和转接费,而零售主要是指对用户收费问题。由于银行卡业务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以零售定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是在跨行业务的接入市场,则存在市场支配权力问题,因此可能需要政府的干预,由政府根据业务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包括银行卡查询交易的替代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结构和收费水平。
二、银行卡ATM交易的有效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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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支付中,商户是作为用户而存在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特约商户在与持卡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核实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其无权要求发卡行支付交易款项。
下面基于银行卡定价理论,讨论银行卡ATM交易的有效定价,为后面讨论中国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交易收费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为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定义银行卡ATM交易的各种收费。
概括讲,银行卡ATM收费包括批发和零售两个层次上的收费。所谓批发定价主要是指运营商所支付的价格,包括发卡行向收单行支付的交换费和发卡行向网络组织中国银联支付的转接费; 而零售价格为持卡人向发卡行、收单机构或ATM所有者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持卡人向发卡行支付的跨行交易费,以及向收单机构直接支付的附加费等在经济意义上,ATM本身并不属于一种支付手段,而只是提供取代人工服务的一种接入银行账户的方式,以此取得现金或进行其他相关交易活动。换句话说,ATM网络的作用是对现有银行网点的一种替代,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讲,ATM网络可以节约业务成本,而对于持卡人来讲,ATM业务提供的是一种便利,零售价格反映的就是持卡人对于这种便利的意愿支付。
一个典型的ATM网络由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行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持卡人构成。由于在ATM市场中只有持卡人一种用户,因此ATM市场不是双边市场,这是ATM产业区别于银行卡支付产业的最主要区别。尽管如此,ATM网络存在直接网络外部性,这是因为对于持卡人来讲,某个ATM网络的价值随着可使用卡的地点的增多而增加。当某一个银行决定加入某个ATM网络时,由于可使用ATM的地点增加,其他银行的持卡人的效用会随之增加,但是这个银行不会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银行的持卡人的效用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可能导致ATM投资低于社会有效水平。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网络外部性在ATM网络发展初期更为严重。实际上,成立银联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内部化这种网络外部性。但是很多研究表明,随着ATM网络的发展,这种网络外部性的重要性减弱,因此后面的讨论将不考患这种外部性。
在一个典型的ATM产业,银行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相互争夺ATM业务;而银行卡网络服务可能存在竞争,也可能由一家银行卡网络提供。为讨论方便并反映中国的现状,考虑一家银行卡网络的情形。容易看出,当银行之间展开竞争时,需要考虑非常复杂的策略性因素,而不是简单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一方面,每家银行要为争夺用户市场份额展开竞争;另一方面,要考虑收单市场或批发市场的竞争。在竞争性金融服务市场,金融机构要极大化利润,而利润来自于发卡和收单两个市场的利润,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市场的利润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只考虑争取用户,而不注重ATM投资,那么会带来零售市场的收益,但是服务成本会比较高,跨行交易会增加,在交换费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会带来批发市场的亏损:反之,ATM投资策略带来的收益是,跨行净收入增加,服务成本降低,但是零售收入会降低。
除了银行之间在ATM交易市场上相互竞争以外,对于跨行查询服务还存在其他查询方式的替代竞争。人们关心的是,考虑了竞争策略因素以后,资源配置结果或者均衡定价是什么。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一般来讲,均衡定价取决于业务成本、需求、竞争等多种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均衡定价与银行在查询业务_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权力密切相关:如果银行在查询业务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权力,并且ATM接入市场也不存在不完全竞争,那么定价非常简单,此时跨行收费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应该等于成本;但是如果存在市场支配权力问题,那么均衡定价非常复杂,与成本、需求、竞争等多种因素相关。比如在Bertrant竞争的特殊情形,银行卡跨行业务定价应等于替代查询方式的收费。下面的讨论将限定于银行卡查询业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一般情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必须考虑策略性因素,所以我们必须在对策论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而不能只考虑静态的情形。容易看出,银行卡跨行查询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典型的双向接入(Two-way Access问题。 在竞争性用户市场的前提下,当用户和ATM分属不同银行而发生跨行ATM交易时,用户所在的银行只有向收单银行购买接入服务,才能实现跨行交易,也就是说,发卡行向收单行支付的交换费是接入价格,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双向接入分析框架,在银行卡ATM交易的环境下,首先讨论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均衡零售价格,在此基础上讨论最优批发价格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学角度,确定交换费需要考虑复杂的竞争均衡问题,但是确定转接费的基本原则比较简单,这是因为转接费属于单向接入问题,一般可以使用简单的成本加成原则。
三、ATM查询交易定价改革带来的影响
分析收取ATM跨行查询费的影响,需要考察发卡行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将成本向用户转嫁。由于金融服务的市场存在竞争,所以发卡行在上游购买接入服务成本的增加,必然通过某种方式向下游零售用户转嫁,也就是说,没有免费午餐。但需要指出的是,发卡行提供ATM跨行业务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全部向持卡人转嫁,甚至不一定需要向持卡人转嫁。实际上,跨行查询收费以后,发卡行将根据成本、需求和竞争压力等因素,调整相对价格,也就是说,按照最优定价调整相对价格结构。
如果发卡银行向用户转嫁一部分收费调整带来的成本,那么就会直接向用户直接收取跨行费,这势必引起社会反应。但对于此,需要向持卡用户解释的是:第一,跨行收费是对ATM交易提供的便利所支付的费用,反映了这种便利的意愿支付,体现了有效定价原则;第二,没有免费午餐,如果不直接向用户直接收取跨行查询费,就会通过其他方式,以交叉补贴的方式回收跨行查询交易的成本,但交叉补贴会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或者说减少社会总福利,从而减少用户得到的效用;第三,虽然增加收取了跨行查询的交换费和转接费,但这些收费都属于持卡人支付的批发价格,而不等于用户支付的费用会受到直接影响;第四,尽管收取了跨行查询的交换费和转接费,但发卡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并且收费是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所以收取跨行查询费并不意味着为银行和中国银联带来超额利润;第五,不同查询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这种不同查询方式间的竞争,不但制约着批发和零售价格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消费者面临充分的选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跨行交易的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在国际上都是常见的做法。根据美国联储的统计,在1995 年,美国有85%的银行向用户收取跨行交易费,包括对ATM跨行查询交易收费:到了2001年,尽管这个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78.5%的很高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用户支付的跨行费有所下降的同时,用户直接向收单机构支付的附加费逐年上升,换言之,对于ATM跨行交易,不仅发卡行向用户收取跨行交易费,收单机构也向用户收取跨行业务附加费。
根据前面的分析,应该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交易进行收费,境内跨行ATM查询交易收费的分配采用固定代理机构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而发卡行是否向用户直接收费或者收费水平由市场决定。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这样的调整方案在考虑效率原则的同时,兼顾了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收费改革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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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是中国电子支付产业高速发展却又相当混乱的一年,电子支付规模达164.8亿元,增长超过100%;其中,网上支付金额为161.3亿元;随着3G的推动和中国移动运营商的推动,移动支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