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中国ATM查询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
自1987年中国第一台ATM由中国银行在珠海投放以来,中国ATM业务得到了飞快的发展。
目前,针对银行卡支付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已经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针对价格中的具体单个费用或者价格政策进行研究,主要的研究方向包括非歧视性价格规则的影响、交换费用的中性与否等;第二个阶段明确提出了价格结构的概念,主要涉及消费者费用和商户费用之间的平衡与分担。这些研究都建立在对银行卡产业收费的具体解析之下。
商户支付的商户折扣费以及固定费用银行卡网络、发卡行和收单行三方共同向商户提供银行卡服务,商户必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收单行可能向商户收取--定的固定费用,并针对每笔交易收取一定比率的商户折扣费。商户折扣费指商户因接受收单行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可变费用,即商户的代理银行即收单行收取商户信用卡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在美国的商户折扣费是交易额的3%~5%。该收费形式在于银行卡消费的主动权在于消费者。
商户接受信用卡的动机来自于其接受便利性的大小以及发卡行从竞争对手抢夺竞争性策略,因此商户接受的折扣费率也受到行业背景和行业结构的影响。如VISA和中国银联就分别根据商户便利性大小的不同,对不同产业的商户收取不同的商户折扣费率。
一、发卡行收取消费者的会员费和可变费用
发卡行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获取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坏账的形成,此外还包括运营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发卡行除通过从收单行的交换费之外还从消费者处获得收益来弥补其成本。发卡行会收取消费者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发卡成本,这些费用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年费(会员费或每笔交易费用,当然此外当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时,消费者还需要支付利息。消费者持卡费往往采取会员费的形式,即消费者只需要支付给其代理行一发卡行一定的费用,加入一个银行卡网络即可,在其进行消费时无须支付其他费用,在其超额消费超过保证期之后发卡行收取利息。
实际上,在不透支的情况下消费者几乎不用因为使用银行卡而支付任何的成本。相反,发卡行间的竞争往往促使发卡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频繁使用的奖励、信用额度的增加、现金折扣等,产生发卡行之间的竞争。
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支付给发卡行负的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即发卡行为促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提供一定的优惠。实际上根据Chakravorti (2003) 的统计, 在美国市场上,发卡行超过70%的收入来自于消费者透支产生的利息收入,约来自于消费者折扣,而消费者支付的会员费仅占其总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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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的交换费
交换费是产业组织领域研究银行卡产业的重点之一。交换费是指由收单行向发卡行转移的一部分收入,通常由银行卡网络统一制定其费率, 是作为发卡行弥补其运营及发卡成本的费用。交换费在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存在并扮演着双重角色:银行卡支付网络并不直接控制消费者和商户支付的交易费价格,相反它通过制定发卡行和收单行间的交换费来影响这些价格;同时交换费可以作为转移支付手段,平衡市场双边的商家和持卡人的成本和收益,以便得到帕里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结果Baxter, 1983 。因此银行卡支付网络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通过制定适当的交换费保证市场两边有足够参与者留在市场中。
2004 考虑到双边市场中市场力量的差异,得出了银行卡组织通过交换费平衡持卡人需求及商户愿意接受卡的程度来最大化银行卡的交易量。在持卡人具有较高的需求意愿但只有少数商户愿意接受银行卡交易服务下的交换费水平不是最优的;同理持卡人的需求很小但多数商户愿意接受银行卡交易服务下的交换费水平也不是最优的。总之,确定最优的交换费能很好的平衡持卡人和商户双方的不对称性。Rochet 和Tirole 2004的模型分析了银行卡组织内存在着的竞争情况,他们认为银行卡交易体系中的竞争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商户之间的竞争,在考虑到了商户存在策略行为后,商户更愿意接受银行卡从而吸引更多的持卡人进行消费,所以直接导致了商户的需求增加。当商户的需求增加时,银行卡组织会制定较高的交换费水平,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卡交易量以及整个系统的整体利润。第二种是系统间的竞争。
银行卡组织在非营利的情况下,引入系统竞争只会影响价格结构。这些研究对收单行和发卡行间交换费水平如何影响银行进入或退出银行卡产业做出了不同的分析,但这些模型基本上是理论性的,须得到进一步的实证支持。
三、商户对消费者的歧视性价格
由于商户如果接受信用卡,他必须支付商户折扣费,这增加了其成本,因此商户存在向信用卡消费者转移成本的动机,即商户对信用卡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该价格歧视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对信用卡消费者额外收费或对给现金消费者一定的折扣CashDiscoun),这两种方式都是让信用卡消费者承担其成本,而防止了信用卡消费和现金消费之间的隐性补贴。但是目前-般的银行卡支付网络禁止商户的歧视行为以促进信用卡的发展,即非歧视性价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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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支付中,商户是作为用户而存在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特约商户在与持卡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核实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其无权要求发卡行支付交易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