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
研究电子支付产业所具有的网络性就必须先从国外的有关网络经济的文献开始追溯。
整个电子支付产业中存在着多个角色和参与者,从买卖双方角度有消费者和商家;从支付平台角度有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网络运营商;从政策监管角度有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联等。下面主要以电子支付产业中的银行卡产业为窗口,分别从各个角度对不同角色进行描述和分析。
一、网络运营商的市场势力与行为分析
网络运营商在整个网络系统中的角色影响着其价格结构和效率。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多种性质的银行卡的联盟,如对开放式网络而言,VISA 网络是非营利性的,万事达网络是营利性的,而中国银联带有一定的政府性质;美国运通和发现网络均是营利性的,而且这种封闭式网络往往会受到很少的管制。因此,这些网络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营利性的网络和非营利性的网络。由于大部分网络都是私有的,所以其营利性特征是指其网络运营商自身是否获得利润。实际上VISA也是营利的,只不过是其会员行,即其股东是营利的,但由于VISA网络运营商是非营利的,所以称其为非营利性的网络。
在银行卡网络中,银行卡支付过程产生一定的成本,而银行卡网络运营商;则通过向会员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网络服务费来弥补其成本或者争取收入。费用的大小和结构因银行卡网络的性质而不同。网络的营利性质会影响到价格结构的两方面:其一是交换费的确定,二是网络转换费的收取,这两点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银行卡网络的价格结构。
此外,银行卡网络运营商对于网络内结构的判断,也会直接影响交换费的水平:由于银行卡产业中的支付网络往往是寡头垄断的,所以网络间的竞争与合谋行为也对价格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VISA和万事达网络的双联垄断制度遭受质疑以来,大量学者针对网络间竞争行为展开了研究。
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
一方面,发卡行的相关成本主要包括获取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坏账的形成,此外还包括运营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发卡行除通过从收单行获取交换费之外还从消费者处获得收益来弥补其成本,这些费用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年固定费用或可变费用,当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时,消费者还需要支付利息。消费者持卡费往往采取年固定费用的形式,即消费者只需要支付给发卡行一定的费用,加入一个银行卡网络即可,在其进行消费时无须支付其他费用,在其超额消费超过保证期之后发卡行收取利息。实际上,在不透支的情况下消费者几乎不用因为使用银行卡而支付任何的成本;相反,发卡行间的竞争往往促使发卡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频繁使用的奖励、信用额度的增加、现金折扣等,产生发卡行之间的竞争。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支付给发卡行负的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即发卡行提供一定的优惠给消费者促使他们使用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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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边市场的早期工作由Stahl1988 和Yanelle1989 完成,他们考察了厂商在投入和产出方面均存在竞争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厂商的自然策略是在投入端加强竞争,以便在产出端击败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收单行的相关成本包括资金清算成本、交换费、市场营销成本,以及向网络运营商支付的费用等,并将通过收取会员费和留存一部分商户折扣费来弥补成本或赚取收益。
同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也存在着很复杂的竞争关系。在传统的哈佛SCP范式中,市场结构对于经济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银行卡产业同时存在着两个市场,即消费者市场和商户市场,这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决定了银行卡产业的效率。在针对银行卡费用结构的大量研究中,得出最重要的结论是随着发卡行与收单行市场结构不同,其社会最优定价也是不同的。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发卡端还是收单端,都存在着很强的竞争关系,比如中国银行卡发卡市场就存在着各商业银行之间很强的竞争关系。
三、消费者与商户的行为分析
商户和消费者作为支付服务的享有者,可以同时选择接受单一品牌银行卡或者多种银行卡,或者选择同时持有同一品牌下的多家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这影响了银行卡网络的价格结构。一方面,商户可以不接受某特定的品牌的银行卡,或者针对银行卡消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对现金消费者打折,这种行为统称为商户抵制;此外,商户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卡与支付网络相关主体谈判,交纳不同的商户折扣费。2004年遍布中国各主要城市的商户抵制现象之后带来的即是相应定价方法的调整。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比较其获取的效用和费用,选择是否持有卡、持有多品牌的卡或单一品牌的卡,以及是否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使用哪个品牌的卡进行消费。一般而言,正如Tirole (2003) 中所讨论的,双边市场中有一边是利润中心,而另一边是利润中性或者利润为负的。在银行卡网络中,消费者方为利润中心,实质上所有的利润都来自于消费者的消费所产生的连锁效应。所以消费者在整个银行卡网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的信息和偏好影响着银行卡产业。此外,商户如果接受银行卡,他必须支付商户折扣费,这增加了其成本,因此商户存在向银行卡消费者转移成本的动机,即商户对现金消费者和银行卡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该价格歧视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对银行卡消费者额外收费或给现金消费者一定的折扣,这两种方式都是让银行卡消费者承担其成本,而防止了银行卡消费和现金消费之间的隐性补贴。但是目前一般的银行卡支付网络禁止商户的歧视行为以促进银行卡的发展,即实行非歧视性的价格规则。
四、监管者在产业链中的作用
作为产业链系统中的监管者,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应在整个产业的发展中起到推动的作用。发展银行卡产业,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和扶植力度,同时要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加入WTO的承诺,注意方式和方法。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体系,从不同的层面支持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竞争力。具体说来应具备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进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和法规,创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环境。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银行卡产业的监管、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维护包括商户、持卡人在内的各方权益,保护民族银行产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银行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须建立和完善,已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管理。要通过补充和完善对于银行卡欺诈和其他银行卡犯罪的界定和惩罚,来防范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要倡导社会诚信,建立征信系统,对银行卡产业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吸取其他国家信用卡发展中的教训,避免出现高速发展后的高风险。
第三,改善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系。一方面明确监管的主体,将银行卡的发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网络建设、业务和产品创新等各项工作的监管理顺,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对国内企业监管的同时,重视对国外金融机构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审批及准入制度,避免国外机构利用垄断优势进行不当竞争,保护民族银行卡产业。在产业国际化的进程中,需要克服如外汇管理制度的限制。在产业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应该放松国内从事银行卡产业的主体资格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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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中存在着众多的参与者,其中典型代表包括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以及银行卡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