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的概述
自从出现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人类社会便进入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货币结算支付时代。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
1997年10月1~3日,在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得州理工大学( TTU )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大会的主题为“面向21世纪构筑全球信息社会,创造新的应用和商务机会,发展有序的标准和法规”。正是在这样-个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个比较严密完整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这里的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支付手段、电子订货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电子公告系统条码、图像处理、智能卡等。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电子商务交易是-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面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民商法方面,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①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互不见面。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②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在很多国家还不被承认。③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也就是数字签名所代替。④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可避免地会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具有以下特点。①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电子数据不仅可能会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会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③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交易过程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认为,有关电子商务的民商法规定,是一个把电子商务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并赋子其法律效力的问题;有关交易安全的规定,是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性而给予的特殊法律保障。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和统一,1997 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同年12月又与美国共同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欧盟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的相关示范性立法。欧盟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设立地国管辖、欧盟法优先、政策透明三项原则。其中涉及的“政策透明机制” ,要求成员国将其有关网络服务立法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审议,以达到预防和避免成员国在电子商务内部市场规范化方面各行其是,造成新生的法律障碍:根据欧洲法院1996 年做出的C-19494判例,不履行通报程序的成员国法律不得付诸实施。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之后,欧盟各国又于同年7月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宜言。在其通过的自主性法规中,也有很多涉及电子商务,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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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银行已成为社会资金流转的渠道和中转站,所以经济体系中的货币结算基本上是银行结算。
1、合同法方面
1998年6月16日,关于电子签名的一般性指令( Directive, COM (98) 297, JOCE du 23Octobre 1998) 出台,目标是赋予电子签名与在实体物质上的手写签名同样的效力并且修改现行的认证服务的原则。
1998年11月18日,关于电子商务国内市场的法律规范的指令( 提案)出台。该提案涉及的内容有:支付的建立、一般信息的提供、商业交流、电子方式的合同、中间技术提供者的责任、管理规则、争端解决规则。
1999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1999 年第93/CE号指令涉及电子商务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市场准入、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数据的保护等。
2、消费者安全方面
1997年5月20日,关于在远程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指令( Directive JOCE du4 Juin 1997)出台;1998年11月38.关于信息企业的理事会决议,提出向消费者提供信任的必要性。这种信任建立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这样的发展使得电子信息的保护和传统的交易得到同样的保障。
3、支付制度方面
1997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建议( Recommendation ),特别集中于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了这种关系中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1998年7月29日,出台了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活动的两个指令。这两个指令旨在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建立规范性法律框架。这些指令把电子货币定义为储存在一张带有芯片的卡上(预付卡或储值卡)或者储存在计算机上的一定的金额,面这种货币能被持有者以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手段。另外,这些规划实际上肯定了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签名证据力问题上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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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活动是参与支付各方采用某种方式进行债权债务清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