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
1997年10月1~3日,在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得州理工大学( TTU )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
支付系统法典的制定可适当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先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则,包括参与支付的各方当事人、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履行、结算等内容,二是权利义务,三是责任承担。
在一国经济中,一般大额支付占据了贸易支付总额的80%以上。在美国,每天有大约2万亿美元通过联邦电子划拨系统和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流动。每天这么多资金流动,而且每笔转账金额又比较大,因此支付系统的安全和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分重要。大额支付系统法要解决资金转账的运作过程制定,事故发生时的权责确认和处理方法,以及系统风险的有效控制。
对于大额支付,美国主要参照《统-商法典》第4A编。按照《统商法典》,大额电子支付法应至少包含五条规定:①范围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区分法律包含与未包含的交易方和支付命令。②触发事件,说明某交易方对资金转账的权利和义务在何时变得明确。③收款方最终性规则,以确定对某账户的贷记命令成为不可撤销的。④退款保证,适用于资金转账未能完成的情况;解除规则,适用于转账完成的情况。⑤反欺诈规定,用于分摊因欺诈性支付命令面产生的责任。
根据对国外涉及小额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调研,小额电子支付法应包含以下几点基本内容。
一、电子支付系统的各参与方及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明确电子支付系统的各参与方及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加强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许多国家无专如]法律规范调整小额电子资金支付法律关系,如意大利、瑞典。这些国家往往是以侵权法和合同法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实,即便在美国等以专]法律法规调整小额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国家,也并没有因为专的法律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新型法律关系,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本质而言是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是通过-组合同来调整所涉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消费的支付与结算。在小额电子支付的合同群中,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是标准合同,消费者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条款的自由。发卡行在与持卡人的合同关系中往往占有强大的主动地位,小额电子支付的实践证明,将小额电子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调整,难以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美国.英国等银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以立法或银行业惯例的形式对小额电子资金支付中持卡人和发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例如,美国就制定了专门的《电子资金转移法》来规范小额电子支付中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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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出现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人类社会便进入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货币结算支付时代。
二、技术标准的协调,防范系统技术风险
电子支付顺利进行需要政府、行业组织进行广泛合作,在硬件和软件供应商的技术支持下,协调统一网络银行的技术标准,确保软件、硬件、客应用技术及系统和网络通信协议的兼容。
另外,在使用密码技术作为电子支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密码技术的应用涉及两方面的问题: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认证中心的管理。如果将电子支付看做是合同,那么数字签名是否意味着电子合同的订立?如果数字签名是传输电子货币过程中的一个安全程序,那么是否是法定的安全程序?这是电子货币所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通常也发行私有和公开密钥,从事密钥的管理,有的还承担认证中心的作用。如何将密钥管理适用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密钥的管理体制对防止电子货币犯罪(洗钱、逃税等)至关重要。
三、对商业银行网络服务行为的监管.防范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
电子支付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ATM和POS所具有的存取款和转账功能改变了传统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概念,使得原来必须在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才能完成的银行功能,如今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就可以完成,因此有关调整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行为及其关系也应在电子支付法中得到体现。
目前,调整卡类支付工具的法律还处在发展阶段,但美国在这方面比较成熟。比如,美国将信用卡和提款卡( ATM卡)分开调整,通过1968年的《真实信贷法》( Truth in Lending Act )和相应的条例调整与信用卡有关的交易,通过1978年的《电子资金转移法》和相应的E条例调整和提款卡(ATM卡)以及其他类似的与借记卡类支付工具有关的交易。
四、电子货币发行、运行的监管
电子支付使得货币从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成为数字化货币。谁有权发行数字货币、怎样发行,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一直致力于对电子货币的研究,并从1994 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报告,虽然这些报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其对电子支付领域法律问题的前沿研究值得各国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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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银行已成为社会资金流转的渠道和中转站,所以经济体系中的货币结算基本上是银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