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内容
支付系统法典的制定可适当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先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则,包括参与支付的各方当事人、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履行、结算等内容,二是权利义务,三是责任承担。
对于电子商务面言,安全高效的支付方式是保证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而对于交易各方面言,这些转账是否安全等都涉及法律问题。
一、电子支付法概述
根据目前金融法学界和电子商务法学界对电子支付的研究,可以认为电子支付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支付指支付系统中所包括的所有以电子方式或者称为无纸化方式进行的资金的划拨与结算。狭义的电子支付也称为网上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推广中,为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所建立的一套通用的电子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正是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各国电子化进程的不同,各国在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侧重和体系也有所不同。
电子支付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主体以电子方式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资金转账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支付法的特征表现在:①程序性,支付系统法作为支付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支付的形式问题,- 般不直接涉及支付的具体内容。②技术性,在支付系统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例如在网络支付中,- -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范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支付形式与权利的形式和义务的履行,将有极其重要的影响。③复杂性,源于电子支付技术手段的复杂性与对高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的依赖性,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才能完成支付活动。
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中除了主要包括电子资金转移法、电子清算和结算法以外,还包括电子签章法、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法、电子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私权保护法、反洗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
现有的电子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和支付金额的大小可分为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又称批发电子资金支付系统)和小额电子支付系统(又称零售电子资金支付系统)。对于大额电子支付法,可以借鉴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4A编。对于小额电子支付法,可参照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转移法》和美联储颁布的E条例、D条例( Regulation D)、Z条例( RegulationZ)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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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3日,在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得州理工大学( TTU )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
支付系统法典的制定可适当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先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是总则,包括参与支付的各方当事人、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履行、结算等内容;二 是权利义务;三是责任承担。
二、电子支付体系法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不论电子支付是在B2B或B2C之间进行,都是-种商务活动,只是这种商务活动的内容是关于资金支付,而不同于商品或服务交付的经济活动。因此,与一般商务活动相比有其特殊性。但同时,在活动实现方式上.都采用了先进的电子方式,因此在技术标准、安全方面又具有共性,如电子支付中的“ 书面形式”“原件”“签名”“签名加签章”等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得到解决。另外在私法法律关系上,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共同适用相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等。因此,电子支付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问题,而不是电子商务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统一立法,即覆盖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消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兼顾电子商务涉及的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等等。对于这种立法模式,电子支付领域将其涵盖在电子商务法中了。另种是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只解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问题,其他如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等则逐一立法。单独立法模式较好地符合了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的关系。目前,各国电子商务法均没有直接对电子支付问题做出规定,这是因为电子支付无论是作为债权债务产生、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还是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形式,其实体法律关系仍然要受到有关票据法、银行卡以至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
就目前的立法进程来看,我国更倾向于选择后一种立法模式。2013 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人大常委会的《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世界其他各国也多选择后一种立法,如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全球及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
在电子支付的立法中,最关键的是电子支付的监管问题,例如电子货币发行的监管,谁有权发行数字货币、怎样发行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严格规范支付行为,加强对社会信用的规范;电子支付技术标准的协调,电子支付顺利进行需要政府、行业组织进行广泛的合作,在硬件和软件供应商的技术支持F协调统一电子支付的技术标准,确保软件、硬件、客户应用技术及系统和网络通信协议的兼容;对商业银行网络银行服务行为的监管;对跨国、跨境的金融数据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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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出现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人类社会便进入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货币结算支付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