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银行卡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商业签账卡,随着交易网络的健全和银行卡组织的不断扩张,银行卡在全球得到广泛受理与使用。银行卡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萌芽诞生期、形成发展期、稳定扩张期三个阶段。
一、什么是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业务资格的支付机构与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业务最早起源于美国,1949年的某个中午,纽约曼哈顿的一个餐馆里,麦克纳马拉先生再次因为忘带钱包而陷入尴尬,于是他萌生了一个新的创意。
1950年,“ 大莱俱乐部”创立(即大莱信用卡公司前身)。大莱俱乐部首先说服了一批餐馆、宾馆等商户加入,以此为基础在就餐者、住宿者人群中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商户受理这些卡片交易后,定期把单据交与大莱,大莱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将资金支付给商户,这就是早期的“收单业务”.其中的“单”就是客户签字的账单,在当时实际就是“赊账单”,而现在则指交易时的签购单,俗称“POS小票”.
收单业务产生并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而庞大的产业链,包括商户开发签约、终端设备布放及维护、交易信息转接、交易信息清分处理、资金清算划拨、商户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专业化独立组织和资源支持商,收单业务高度技术化,时效性和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
二、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状况
(一)收单业务发展的三个阶段
1985年,我国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标志着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初具雏形。
银行卡收单发展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年至2003年。在这个阶段,每个银行在发行银行卡的同时,都独立发展收单业务,拓展自己的特约商户,实行的是一行一网的发展模式,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所属的商户处刷卡消费,因此这个阶段也被称为分别收单时期。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08年。在这个阶段,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联,实施了“金卡工程”.银行卡基本实现全国联网通用,200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宣布全国银行卡联网目标全面实现,银行卡产业进入飞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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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具有卡号与账户号两个不同的识别标记,原则上账户号和卡号都是可以转账的,但账户号是客户固定的识别号码,卡号则相对不固定,一旦磁条被破坏或银行卡丢失需要换卡,卡号就会变。
第三阶段是2008年至今。这个阶段,也被称为共同收单时期,国内多数发卡机构以及中国银联等与银行卡产业有关的清算服务机构形成了人民币收单业务行业自律规范。这个阶段最大的特点是非银行收单机构进入市场,开始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并且市场份额逐年增长。
由于初期对非银行收单机构(下面简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相对滞后,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向非金融支付机构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它标志着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走向成熟、有序的发展阶段。截至2017年年底,国内支付牌照总量为218张,其中银行卡收单牌照61张。
(二)银行卡受理环境日益完善
随着受理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推广力度的加强,受理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季度,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达2 671.26 万户,POS 终端达3 219. 28万台,ATM终端达111.53万台。
受成本低廉、客户需求等多种因素驱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加紧在聚合支付业务方面布局。多数银行、收单机构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合作,开展了聚合支付业务。聚合支付业务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商户布放智能POS,即融合了扫码、刷卡、云闪付、指纹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中的两种以上的POS机、PAD或其他智能终端;第二种形式为条码台牌,即通过在特约商户收银台或餐桌等位置张贴、布放二维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不同机构的客户通过扫二维码完成支付。
从业务实质来看,聚合支付业务是收单机构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一个以上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支付通道整合服务”“集合对账服务”“ 差错处理服务”“技术对接服务”“会员账户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终端提供与维护”等服务,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获取增值收益。
(三)收单业务整体规模稳步增长
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收单业务一 体化的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量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收单交易金额、机构集中度有所提升。
部分商业银行在经营收单业务方面出现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计入商户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收益,或者是由于从事收单的卡中心等部门专营收单业务,存款类收益等不计入其收入范畴;
其次是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同时从事发卡和收单业务,在商户营销过程中采取成本定价或信用卡本代本业务封顶等低费率策略提升商户规模,从而导致收单侧收益较低;
第三是缺乏面向商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总体收入受收单服务费刚性制约;第四是由于条码支付和支付机构的分流作用,部分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量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作为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在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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