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收单龙头企业银联商务冲击科创板
作为线下收单业务的龙头,银联商务的上市进程一直备受瞩目。此前银联商务曾多次传出上市消息,如今真的要在科创板挂牌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小微商户、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截至目前,学术界和监管部门均没有给出相关释义。《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据此,除了上述必须自主完成的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其余业务,如特约商户拓展、布放和维护受理终端、特约商户培训和巡检等专业化服务,均可以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完成。
一、当前湖南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程度高
(一)湖南省银行卡收单市场快速发展
近3年来,湖南省银行卡交易量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均增长率分别达22.5%和19.3%(见图1)。截至2019年末,全省拥有在用银行卡3.2亿张,POS机具104.1万台,联网特约活动商户48万户以上。
随着银行卡市场的快速发展,从事收单业务的市场主体也不断增多,除了24家银行机构有资质在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外,2017年以来,全省银行卡收单市场参与主体每年新增2-3家。截至2019年末,30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在湖南省获得了业务备案许可,可以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图1 湖南省银行卡交易量
(二)收单业务外包占比高,收单业务多个环节由外包服务商承担
目前在湖南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30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有29家将收单业务外包,占比达96.7%.外包服务商参与了特约商户拓展、特约商户培训、巡检、机具安装等多个业务环节。据测算,湖南省收单机构存量特约商户中,85%由外包服务商拓展,90%的特约商户巡检工作由外包服务商完成,80%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由外包服务商安装完成或参与完成(见图2)。
图2 湖南省收单业务外包占比图
(三)收单机构倾向选择多家外包服务商
目前,湖南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中,46%的机构外包服务商数量在3家以内,13%的机构有4-5家外包服务商,27%的机构有6-10家外包服务商,8%的机构有11-20家外包服务商,4%的机构有21-29家外包服务商。2019年退出湖南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的某支付机构外包服务商多达120多家(见图3)。
图3 湖南省收单机构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数量图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违规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在收单机构承担收单业务主体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的监管规定下,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因为获得分润,不按规章制度开展业务的冲动十分强烈,收单业务外包违规现象多。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度落实难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尽管对特约商户有实名制度的要求,但当前收单市场竞争激烈而且业务高度趋同,收单支付机构为拓展商户,更倾向于动用外包服务商的力量,以“圈地”“扫街”方式不断做大商户规模,存在放松特约商户准入要求的倾向。
与此同时,在收单外包服务商收益完全来源于其推荐入网特约商户数量及其交易量的收单外包分润模式下,外包服务商利用收单支付机构授予的收单业务管理系统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录入权限,以及特约商户实地走访和现场调查资料上传权限等便利,蓄意制作虚假营业执照,拓展特约商户入网,或者利用真实存在的营业执照虚构负责人身份信息入网等现象大量存在。
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近几年开展的对收单支付机构的执法检查中发现,100%的虚假商户由其外包服务商拓展。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实行双随机,每年机构执法检查面不超过5%的情况下,受市场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存在,主要由外包服务商拓展的特约商户实名制度很难落实到位,收单市场虚假商户现象屡禁不止。
(二)业务层层转包普遍存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规定,“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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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要求,收单支付机构在签订收单外包服务协议时,也作了不能转让或转包业务的约定,但在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情况下,业务层层转包普遍存在。以某支付机构湖南省分公司为例,其法人选择了诸多非湖南省注册却为湖南省分公司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的机构。
这些非湖南省注册的外包服务商在缺少湖南本地资源,又对湖南收单市场不熟悉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获得的外包业务转给对湖南市场相对熟悉的下一级本地外包服务机构。
同时,由于特约商户拓展、特约商户巡检以及受理终端安装等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需要长期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省内具有一定市场议价能力的外包服务机构更愿意将资源用在市场营销上,以承接更多的上游外包服务机构,而非自己从事特约商户拓展、机具布放和特约商户巡检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将业务转给下一级愿意从事专业化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不能成为支付机构的直接签约外包服务机构)完成,导致收单外包业务被层层转包。
(三)违规进行业务宣传或网上售卖POS机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要求,“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要求,“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
但在互联网快速发展时代,在收单外包业务被层层转包的情况下,一些外包服务机构众多的二级、三级等下级代理商在业务拓展时纷纷使用或变相使用“养卡”“套现”“费率自由定义”“一机多商户”“刷单”等违规宣传字样,并且通过网络平台违规售卖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和收款码。
三、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违规多原因分析
(一)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管理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准入标准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从事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在业务开展中接触的是公民身份信息、银行结算账户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可以完成资金划转的受理终端。相比从事商品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需要更高的内部控制水平、业务合规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需要严格的专业背景、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而目前,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没有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行业从业经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行业准入要求。任何一家企业,经过工商注册后,就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要求,“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收单机构应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加之受利益驱动,收单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合作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其能否在短期内做大商户规模,而忽视对外包服务机构专业资质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量。
在对湖南省收单支付机构问卷调查中,认为外包服务准入无门槛,需要设立准入门槛的占到77%;认为外包服务商管理主体缺位,需要进一步强化外包服务管理的占到96%.
(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行业协会性质很难履行好对收单外包服务的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收单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合作协议范本、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建立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外包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机制”.
调查显示,清算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强调自律,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系统中收单机构对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外包机构启动、终止情况的录入,以及经营状况、业务合规、风险情况的及时报送和更新等要求不具备强制性,收单机构通常是选择性录入或者根本不录入,对外包服务机构的动态评级管理流于形式。
同时,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清算协会也缺乏禁止从业的措施和手段。另一方面,外包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其不良信息也没有渠道进入征信系统而对其他机构形成警示,更助长了部分外包服务机构违规的随意性。
(三)收单外包服务现有业务发展模式的合规性缺乏制度约束
目前外包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外包服务的现象非常普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收单机构提出了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支付业务覆盖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为银行机构或支付机构提供专业化支付外包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地域范围方面没有作出规定。
当前,在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收单外包服务。同时,现有规章制度中对于支付机构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数量也没有限制,同一家外包服务商可以成为多家支付机构的外包服务机构。这客观上给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盲目扩张、疏于业务管理、忽视业务合规性提供了便利。
四、对强化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收单外包管理制度
鉴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设管理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系统,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并不能成为收单外包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收单外包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制定《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并对企业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机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定期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分类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对外包机构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机构覆盖范围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尽快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安排。对于新进入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的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对于存量机构没有达到现有准入要求的,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达不到要求的退出市场。市场退出须具有公允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市场退出的公允性是指对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最高行业惩处,一旦被强制退出市场,不允许再进入外包服务市场;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是指对启动市场退出的机构既可以定性衡量,也可以定量用指标或者模型来计算,退出机制的工作流程要简、明、快。另外,建议开展支付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试点工作,收单支付机构将违法违规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增强不良信用辨识能力,提高征信信息利用效率及失信机构失信代价。
(三)压实收单机构外包管理责任
对不认真执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收单外包管理的行为,如对特约商户实名制度落实不到位、外包业务被转让或转包行为等,严厉查处。根据当前收单业务外包违规多的现状,出台进一步加强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要求,将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系统录入不及时、不完全的行为;将收单机构与已经发生经营问题、违法违规事件和风险事件的外包服务机构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的行为定性为违规行为;对收单机构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数量、收单机构必须自主拓展特约商户的比例做出制度安排,切实压实收单机构外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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