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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阅读_pos机在哪里办理比较好

时间:2021-09-03 06:30:01 作者:POS机办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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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外包服务备案申请办理常见问题回答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8月27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涵盖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定义、范围、申请备案的条件、备案工作流程和取消备案情形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外包机构的定义。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

  二是设定了外包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设立、不在外包服务机构黑名单内以及遵守监管和协会的管理要求等。

  三是明确了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和公示等主要环节。

  四是明确了外包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

  五是规定了协会取消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情形。‘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阅读_pos机在哪里办理比较好(图1)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收单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8 (银发[2017J296号印发)及《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印发)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从事收单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简称“协会”) 会员单位:

  (二)中国境内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简称“外包机构”)。

  第三条 已开展或拟开展 业务的外包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申请备案。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

  第四条 外包机构应按 本办法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协会审核上述信息及材料。对审核通过的机构进行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章 备案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 的外包机构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等机构证照材料,机构名称,经营场地等应与机构证照资料一段;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在监管机构或协会认定的黑名单内;

  (四)遵守监管规定和协会自律管理要求。

  第六条 中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按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JR/T0171-2020)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从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相关业务暴统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第三章 备案申请

  第七条 外包机构应 在报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向协会直接提出备案中请,从事外包业务的起始时间以外包机构与收单机构首次开展合作成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第八条 外包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 (报)开展业务情沉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进行备案:

  (一)特约商户推荐;

  (二)受理标识张贴;

  (三)特约商户维护;

  (四)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

  (五)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六)其他收单外包服务。

  第九条 外包机构申请备案时。 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基本信息、业务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外包机构 领枞据所填备案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应证明材料影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订的协议影印件(中请备案时尚未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境内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推荐材料)

  (四)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备案审核及公示

  第十一条 协会通过系统核验和人 工辅助核验等方式对外包机构提交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光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收单机构可通过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辅助核验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协会可在审核中参考核验结果。

  第十二条 协会原则上应 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系统提示成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协会可以采取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外包机构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该情况下,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在中请中存在嘴报、误报、漏报或拒绝接受协会现场调查的机构,协会将不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外包机构应完整。 准确填报信息。协会可将外包机构备案工作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纳入外包机构评级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审核 (简称“巳备案”)的外包机构将在备案系统中生成唯一识别号。协会可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公示,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机构备案情况。

  备案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其对外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保证。

  第十五条 外包机构备案 有效期为2年,已备案的外包机构氮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个自然日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未通过备案 审核的机构。将仅在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收单机构可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该类机构信息。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协会将结合外包机构评级等级。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将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纳入会员管理体系。外包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协会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报告:

  (一)外包机构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外包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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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包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四)外包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应根据协会评级工作要求,在每年评级计划开始前通过备案系统填报评级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指标信息和业务合作信息。财务指标信息可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辅助证明;业务合作信息根据外包机构已备案的业务类型进行填报。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特约商户推荐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推荐商户数量和所推荐商户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证件类型和编号。商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已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业务合作信息应填写聚合支付核心系统是否自建。支持商户数量、支持终端数量、承戴交易流水量等。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对外包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外包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外包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外包机构诚信档案。 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协会接受对外包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可以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协会自律规范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取消备案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可自 愿向协会递交取消备案申请,协会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取消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已备案 的外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备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涉嫌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法处罚的;

  (二)因违规经营外包业务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协会收单外包机构黑名单的;

  (四)被协会认定违规经营外包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拒不配合协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

  (六)申请备案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七)外包机构发生第十八条所述重大事项成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90个自然日内未向协会报告的。重要信息包括:

  1.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

  2.单位经营地址;

  3.开展的业务奥型或业务地城。

  (八)备案有效期局满前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九)失联超过90个自然日以上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外包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外包机构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该机构;

  (十)协会认为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协会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取消 备案的外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再次申请备案或重新注册企业后中请备案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包机构对协会不予备案 .取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协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堂的,协会应予以采的;陈述和中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或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协会维持原决定,通过系统提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外包机构,并通过网站公示取消外包机构备案决定。

第七章 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为 加强外包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统计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水平,协会支持从业人员登记个人信息,通过协会提供的平台学习支付清算行业法律法规,并申请参加业务测试。

  第二十八条 外包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和从事外包业务的一般人员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或协会提供的相关渠道登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所属外包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对提交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协会和从业人员所属外包机构可通过备案系统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协会、 会员单位。外包机构应参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修订)》关于信息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外包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料的保密管理,杜绝信息泄露、出售信息不当牟利等违规事项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未按协会要 求有序清退未备案合作外包机构或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备案的外包机构新增合作的,协会可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成实施办法》,分别采取 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外包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协会自律管理规范行为的。协会可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分别采取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强制性培训教育,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和观察员资格。取消会员和观察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应廉洁自律, 公平公正,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保密管理等相关条款要求的,协会将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程度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收 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条码支付或有关支付工具(方式)(简称“支付工具”)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支付工具并与客户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工具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工具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 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成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收单非核心业务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含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等)、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含曼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等)。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业务。

  其中,特约商户推荐,是指外包机构按照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向其推荐有意向受理支付工具的商户。提供商户信息并协助收单机构完成商户调查。商户资料收集。整理与提交等工作。

  受理标识张贴。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的商户张贴受理标识的业务处理过程。

  特约商户培训,是指外包机构对特约南户相关人员(包括财务。收银人员等)进行支付工具受理业务知识培训,使特约商户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受理支付工具的知识和技能,达到提高特约商户受理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创建良好支付环境的目的。

  特约商户调单,是指外包机构调取特约商户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及特约离户相关申请资料的过程。包括签购单。发票。收货单等交易证明材料,以及特约商户退货中请表。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特约商户新增终端申请表等。

  特约商户回访。是指外包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对特约商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受理相关支付工具等情况进行回访调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受理终端布放。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终端设备或布放条码台牌,配备业务受理用品,进行操作培训,使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相关支付工具的业务处理过程。

  受理终端维护。是指外包机构对安装在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参数维护,应用程序升级换装以及终端部件更换等业务处理过程。

  受理终端巡检。是指外包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对特约商户使用受理终端情况。受理终端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巡检的业务处理过程。

  耗材配送,是指外包机构对安装在特的商户的终端设备签购单,打印纸等有关耗材进行配送。更换等业务处理过程。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融合多个支付渠道并实现一站式对账的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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