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标识特点及银联卡的由来
中国银联标识由银联品牌标识、“中国银联”中文字形及“China Unionpay”英文字型组成,是代表中国银联的唯一标识。
一、业务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的专门机构,受聘于中国银联董事会并对董事会负责。业务管理委员会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及中国银联和其他机构的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组成。业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查银行卡联网通用重要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方案,具体包括:
(1)中国银联提出的适用于各银联成员机构的跨行业务发展方案及重大业务事项提案;
(2)银联成员机构或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重要跨行业务议案。
2.审定、发布银行卡跨行业务、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规则等,具体包括:
(1)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跨行业务规范;
(2)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跨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3)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业务管理办法及市场规则;
(4)其他需要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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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
业务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业务管理委员会设委员10~25名,由董事会若干成员和各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中国银联董事出任。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业务管理委员会审定议题的调研、材料组织、会议准备,以及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系及相关事务。业务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秘书处设在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二、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内协调解决跨行交易争议的自律性协调常设机构,设在中国银联。委员会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和有关单位的银行卡业务专家(以下简称委员)组成。争议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银联网络各成员机构在开展跨行业务中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争议进行裁判,并负责对裁判规则的补充、修订。争议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对裁判规则的增补、修订及增聘、改聘委员等相关事宜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争议处理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在内的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各两名,邮政储汇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一人,以及相应数量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人员及社会有关单位专家。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董事会决定。第一届争议处理委员会名单由银联经营班子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由中国银联主管业务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在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地区设立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 简称地方办公室),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地方办公室负责受理仅由本地银联分公司完成转接的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宜。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地方办公室处理跨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时,裁判组成员从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银联分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将中国银联所属的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改制为中国银联各地分公司,目前全国共有34个分公司。
中国银联成立以来,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对各地城市中心实行了统一管理和公司化改造,实现了各地城市中心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一级公司化经营机构的转变。
把城市银行卡中心改制为中国银联分公司,有利于中国银联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和公司化经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各城市中心的管理水平和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有利于中国银联加强跨行网络的统一运营和统一管理,保障全国银行卡跨行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有利于统一规划全国银行卡跨行网络和跨行业务,适应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大各地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协调力度,扩大联网范围,提高联网效率,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中国银联各地分公司与各发卡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本地区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管理和维护银行卡ATM/POS网络系统,为广大持卡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人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基于上述特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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