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引发的远程服务营业税税收管辖权问题
中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管辖权规定:对于一般性服务,并不区分服务的种类和性质,统-适用劳务发生地规则,即中国的营业税适用于劳务发生地管辖权标准。
如上所述,如果只是把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创新,那么其背后的货物交易与传统货物交易并无什么不同,但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创新,出现了许多在传统支付手段下不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B-B模式
B-B模式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其中在涉及电子支付的B-B交易中,有的是企业自己有独立域名的网络自营销售;有的则是没有独立域名,注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活动的;另外也有传统交易方式中使用了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的。一般而言,企业的销售活动与其资金流的运动是相对应的,而无论企业购销活动中使用的电子支付是哪种形式,其资金运动的轨迹最终都将反映在其银行账户的变动上,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一般不能避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纳税地点一般也是明确的,似乎增值税的缴纳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总体来说,对于传统货物或非在线数字产品,企业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进行销售与通过传统结算方式进行销售二者之间在增值税的征管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但是,由于B-B方式中的通过电子支付完成结算而物流运动仍然是在线下进行的非在线数字产品的销售活动中,销售企业必然要以现实中完备的物流体系为依托,而其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又常常以仓库、送货点等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如果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则在具体的增值税政策上,对于有意识通过现代电子支付手段避开销货地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分支机构来说,却也是存在着一定疏漏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22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137 号又补充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受货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这样,如果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在其所在地纳税,同时又想避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完全可由分支机构在销售企业内部移送的货物时,利用现代电子支付结算方式,比如最简单地开立一个全国联网的银行卡,实现由远在异地的总机构直接收取购货方货款,并通过方便快捷的电信和邮政体系,在销售实现后由总机构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这样一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对于这样由于电子支付方式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有必要进行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堵塞漏洞。
二、C-C模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之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使得目前的许多网络商店成为了税收的盲区。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和日益完善,这一问题对漏征、少征增值税的影响从无关紧要变得日益突出了。
C-C模式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子支付工具的不断革新完善,特别是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工具,经过不断地发展,目前已经能够较好地起到了中介监督的作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困扰网络购物的诚信问题,仅这一网络交易“瓶颈”的有限突破,就给C-C电子商务带来了非常可观的发展。据2006年第2季度淘宝网和国内调研机构易观国际共同进行的一次网络用户调查显示,99.7%的异地交易买家、99%的同城交易买家考虑优先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受其影响,卖家也普遍优先推荐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以期树立自身诚信,提高网店交易额。比如在淘宝网.上面,截至2006年第3季度,支持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商品比率超过9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O 《第 1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则显示,网民进行网络购物时采取的结款方式的选择是网上支付(信用 卡或储蓄卡的占73.8%;货到付款(现金结算) 的占28.1%; 银行汇款的占15.2%; 邮局汇款的占12.4%; 手机支付的占2.4%;其他占2.0%D正是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和电子支付工具的不断改进,促使C-C交易规模攀升,也使得C-C模式逐渐从本质上发生了改变。最初对网上C-C电子商务模式的认识只是一个网上二手“跳蚤市场”(或将之形象地称为网络地摊):原来一个人把自己不再使用或闲置的物品信息发布在网上等待想要的人来通过拍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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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对电子商务下的B-B交易,可以采用反向征税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这种拍卖一般是一个偶然发生的短期的行为,在这样的交易中,免征增值税是合情合理的,即使出现个别漏征、少征,流失的税款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随着C-C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以及C-C电子商务交易呈现跳跃式地发展之后的今天,打开淘宝、易趣网这些知名C-C电子商务网站,冠以“时尚店”、“精品店”、“专卖店”名称的网店出售的商品大都已经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这种销售行为也由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演变成为有正常进货流程,甚至有齐备的专门现代化物流渠道的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且其规模的扩张十分惊人。据淘宝网和易观国际共同发布的《2006年第三季度淘宝网.上购物报告》称,截至9月30日的2006年第3季度,淘宝网会员数达到2670万,和2006年第2季度相比,新增近420万用户,增幅达到20%;和2005年同期相比,新增近1700万用户,增幅为170%。2007年淘宝网的在线商品数达到3900万件,和2006年第2季度相比,增长了22%;和200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60%;该商品数相当于北京(上海)所有中大型商厦全部商品数总和。淘宝网第3季度总成交金额达到43.5亿元,比中国C-C整体市场2004年全年41.6亿元的成交额还多。仅2006年第3季度,人均网上购物金额为572元;而2005年同期人均网上购物金额为273元,增长了109%。2C-C模式不仅从量上看惊人,而且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网上购物市场依然是处于高速增长的市场培育期,C-C电子商务模式这种交易额增长的势头随着中国互联网人数跳跃式的增长还在不断地攀升。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O 《第 1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互联网的渗透率为9.4%,与GDP增长率相近的印度相比,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高了一倍还多。其中宽带网民达7700万人,占所有网民的2/3。经常上网购物的人数已达网民总数的1/4,有3000万人,2005 年同期只有2000万人。2005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2004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2200万户,比2005年增加600万户。
毫无疑问,1亿多网民背后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市场,能抓住网民需求的C-C模式互联网商业应用,必能产生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于是,相应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巨额销售背后急剧增加的税款流失也就不可小觑了。
现在主流C-C网站提供的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同现实中的工商个体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但是,在网上开店经营,不仅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没有要求用户以此为必备的前提,现行法规也并无强制性的资格限定。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公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 提出的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也只是一种指导意见,并非法律的强制。
此外,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在网店经营者并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情况下,就应该被认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缴纳就是必须的,否则对于线下经营同类业务的人来说税收就有失公允,这与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明显是相违背的。同时,如果线下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而网上开店却不必缴纳增值税,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市场选择,人们在市场中的经济行为就会因税收而发生改变,这与税收中性原则也是相悖的;而且,由于人们争相网上开店,传统市场的税源必然被挤占,其后果就是税收收入的大量减少,在中国以商品劳务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现阶段,这无疑也是对税收财政原则的背离。
可是目前在网上购物,经营者几乎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我们可以看到,网上商店很少有提供发票的,在许多网店购物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4%的税金。同时,在这些交易过程中,运营商也没有尽到告知纳税的义务。研究“x x网服务协议”后发现,其对进入交易平台经营的用户的要求条件是“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以及“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xx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负,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这样笼统的表述,并未明确以工商、税务登记作为进场交易的必需条件。因此可以说,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默认的潜规则。
由于网上贸易具有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使得如何对其征税的问题成为税务机关面对的一个棘手的课题,传统税收征管因此正面临新的挑战。
网上进口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快递服务和电子支付体系的完善,身份认证、交易纠纷处理、信用评价条条块块等核心问题大幅改善。近年来,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虚拟网店甚至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跨境交易也悄然兴起,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站的两大巨头淘宝网、eBay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监管等问题更趋复杂。如淘宝网推出的“香港街”、“境外代购”服务,通过网站上的虚拟店铺,顾客可以购买香港货和韩国、欧洲的名牌商品,也可要求商家代购商品。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1/4~1/3。 在C-C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之间几乎都是以邮局和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有的则是自行携带到深圳,然后再通过邮局和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也有一些店主在售卖名牌服饰时,通过快递直接从香港发货,因为邮递成本较高,单次交易金额一般都超过千元。这些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也都不谈及税款。但是根据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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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形式交付的无形货物,如可以直接下载的软件、可以网上阅读的报纸等等对“货物”的概念提出了挑战,同时,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如何实现对进口数字产品的税收征管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