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户与中国银联之间的手续费争端
2004年6月间,深圳40余商家相继因不满POS刷卡手续费过高,拒绝刷卡支付,并由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作为商家利益的代表者与银行业谈判,一时间形成社会广为关注的“ 罢刷”风波。
从2003年起,中国信用卡业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是,如果为了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了信用卡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可能步那些遭遇“信用卡危机”者的后尘。如今,信用卡业的监管已引起中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要把信用卡列入当前加强管理的业务范围。
为防范信用卡系统风险,中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2005年还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在信用卡现金透支方面,中国各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现金透支的控制相当严格。信用卡现金透支不仅不享受免息期,而且还要加收较高的手续费;再者,中国的借记卡已经较为普及,消费者已经习惯于用借记卡提现,这与韩国借记卡起步晚、不发达的情况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从信用风险看,首先,由于信用卡业务在中国刚刚兴起,潜在优质持卡人数量庞大,各发卡机构能够在有效开拓市场的同时,普遍采取较为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目前,现有持卡人数量虽然大大增加,但持卡人仍多为优质客户。其次,随着持卡人用卡信息、还款信息的积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个人信用的分析、判断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能够通过动态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进行积极的风险管理。最后,中国信用卡都具备循环信贷功能,持卡人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划资金运用,在资金短缺时可以选择较少的首付比例。从以上三点看,尽管中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但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并不高。从流动性风险看,首先,中国信用卡不具备高额取现、结余转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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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相继公告称将对银行卡的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的费用。此通知一经公告,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评。
结余转户,就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后,发卡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用贷款,用以清偿持卡人现有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及其他费用。高比例预借现金也使得持卡人能够通过申领新的信用卡,偿还现有信用卡的到期债务。在社会征信体系不尽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这些业务的推行,将会使得持卡人的信用风险不断膨胀和聚集,将大大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在中国,信用卡产品均不具备结余转户功能,预借现金比例也普遍限定在30%以内,持卡人难以通过申领新的信用卡,套取资金来偿还现有信用卡的到期债务。其次,中国的信用卡均由银行发行,没有采取专业化、高负债的经营模式。国外很多发卡机构为专业信用卡公司,其业务运作采取高负债的经营模式。如,韩国三星信用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连续数年超过90%,易形成流动性风险。
从操作风险看,由于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新巴塞尔协议也将其纳入考核框架。以下从狭义的操作风险和伪冒风险两个角度逐一分析。狭义的操作风险即商业银行内部的交易处理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完善,这部分风险会相对较低。但是,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正处于改革阶段,这部分风险仍然较高。
从伪冒风险来看,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开始推行EMV智能卡,而中国的征信体系仍不完善,信用卡仍以磁条卡为主,风险相对较高。当然,中国目前的信用卡伪冒交易损失大部分由持卡人承担,银行事实上所承担的风险并不高。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这部分风险最终会由银行承担。因此,这部分风险也应作为关注的重点。
中国信用卡业要想实现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法律环境,出台《银行卡条例》、《征信管理条例》和《个人破产法》;另一方面,需要为中国信用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政策环境。针对各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已使用不同标准的情况,建议监管机构尽快进行统一和规范,并建立信用卡透支资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定期报告制度;为了避免单个发卡机构的经营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建议监管机构制定并实施发卡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各银行建立严格的核销制度的前提下,简化信用卡呆坏账的核销手续,适当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一定的自主核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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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体地分析电子支付中法律问题的难点,如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问题等,就会发现,社会在整体认识这些法律难题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