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在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里面,其中的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导致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也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同时,电子支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电子支付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不但要提高技术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还要加强立法建设。针对目前移动电子支付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支付参与者的行为。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进行规范,制定电子支付的犯罪案件管辖、仲裁等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电脑犯罪、电脑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支付环境。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移动支付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解决移动支付的法律问题不能够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而应使移动支付的法律制度跟电子商务等有关的基础法规相一致。换句话说,目前没有必要进行有关移动支付的专门立法,只有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出台以后才能进行,或者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或电子支付的法律时考虑移动支付这一特殊的现象。但是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对移动支付进行立法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的问题。
①移动支付立法应强调安全性要求。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和支付平台营运商最为关心的问题。安全问题涉及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传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等内容。为了确保支付的安全,数字签名、电子认证和SET (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标准等安全控制技术应运而生。但是这些安全控制技术也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将来立法时必须对有关安全控制技术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移动支付中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逃税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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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的无纸化操作使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其证据效力成为银行与客户交易的前提条件。
②移动支付立法应规范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立法应对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认证中心规定相应的资格,对他们的市场准人作出科学的规定。尤其是严格确定移动支付平台营运商的主体资格,因为目前移动运营商或者其他商业组织加人移动支付平台营运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为了进一步开拓和发展移动支付市场,相应的立法不应该完全否定非银行企业进人移动支付市场,而是规定一定的市场准人条件,同时还应加强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商家之间合理分工、密切合作,以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开拓国际市场。
③移动支付立法应明确当事人权力与义务。移动支付行为包括支付指令的签发、接收、执行等,移动支付立法应针对这些行为设定相应的规则,使移动支付主体有规则可循。具体地说,可以将移动支付的全过程划分为一系列的双边操作,针对每一操作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一般法律管辖不明确。
④移动支付立法应加强责任承担。对移动支付的风险防范,支付安全控制规则起着正面的积极作用,但风险仍然存在。一旦出现风险,其责任承担规则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尤其明确在移动支付未完成时,应返还对发出有效支付命令的当事人的有关款项。同时,明确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责任应限于支付的款项及利息,间接责任只在有明示书面协议或当事人明确向银行申明发生错误损失重大时才发生。
⑤移动支付立法应明确举证责任。在移动支付中,支付等一系列行 为大多数通过特定的技术系统传输,证据多以电子形式存在且不易保存,并且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顺利解决各种纠纷,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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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是近年来支付服务方式的重要创新之一,也是新兴电子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