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立法要求
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导致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也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同时,电子支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电子银行犯罪的法律问题
目前有关电子银行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脑黑客,又称网络系统的非法人侵者。这些人往往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人侵电子银行的交易系统,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有时甚至能造成电子银行的交易系统瘫痪。电脑黑客是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最大隐患。
2、网上盗窃,又称电子扒手。有些人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优势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这些盗窃犯罪具有盗窃作案值高、手段隐蔽、不易侦破等特点,成为关于电子银行犯罪的一个新趋向。
3、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人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人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以上只是有关电子银行的几种典型的犯罪形式,由于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全新的经营模式,因此,新的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出现,例如伪造和复制电子货币以及利用电子银行进行洗钱等问题,已经被有识之士认识到。
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现实而言,立法总是滞后的,我国目前关于电子银行的立法主要是1997年修订的《仲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该法第285条对“非法侵人计算机系统罪”进行了规定,第286条界定了“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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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里面,其中的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网络黑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已构成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刑法》 第287条专门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处罚,其中规定:对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规定相对于频繁出现的多种形式的针对网络银行的犯罪现象而言过于笼统和粗糙,不利于有效打击这些犯罪现象。因此,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点。
二、技术安全问题
技术安全是指使用移动支付对手机等设备有特殊的要求,是否更换现有的手机,是否要更换SIM卡,用户的银行账户和个人身份等敏感信息通过手机和商家的网站、支付网络等进行传输和存储,它的安全性怎样?
三、用户资金安全问题
资金安全是指移动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组织处理时通常会存在资金沉淀问题。这些资金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客户,但实际上由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支配,如何保障沉淀资金的安全也是广大客户关心的问题。因此,有关各方要通力合作,不断创新,提供更多手段和方法,使得我们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更加安全和保险。
四、移动消费模式选择问题
移动消费模式是预付还是透支,如果采用先消费后结算( 透支)方式,就必然要启用手机实名制、信用评估和担保体系,而且透支额度太小,也会阻碍交易的进展。我国目前消费支付方式有现金、支票和信用卡三种。随着技术的进步,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支付将成为支付方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移动电子设备持有者购物消费或缴费时,只要输人特定的银行卡号和金额,将支付请求通过短信息发送到银行,银行在进行审批划账之后,通过短信息反馈到特约商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银行,商户使用无线或有线POS打印出消费收据后完成交易。用户会获准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整个过程全部实现电子化。这样的支付方式称移动电子支付。将移动电子设备和银行卡结合起来,用户将随身携带支付终端,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用移动电子支付方式办理消费、缴费和转账等业务。在整个移动电子支付过程中,如何确认各方法律关系以解决在移动电子支付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如何确定相应归责原则显得迫切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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