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中的运行风险
运行风险,即导致或者恶化信用风险或者流动性风险的运行因素.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支付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发展迅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就是说,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在为银行界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难题,如:电子支付和电子凭证的有效性,密码技术代替签章即数字签名的合法性;网上交易与支付中,电子票据和电子现金等新型支付工具的可用性、支付网关的规范性和可靠性、认证中心的可信度;与电子支付有关的纠纷、索赔、保险等。这些均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与约束,否则将难以有效保障和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
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来自于制度建设的滞后与不完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虽然制定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及《中I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了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行为,确定了支付系统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但规定中未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造成各地自行制定的岗位职责不统一,从而导致会计人员在办理实际业务时缺乏有效依据,不利于上级行对下级行实行统一、有效、严格的管理,伴随着的就是安全支付系统隐患。
1.我国支付系统法律风险主要表现
第一,相关支付系统法律法规��后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例如,网上支付业务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虽然为网上支付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网上支付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其发展并不规范,如网上支付的法律地位、相关机构及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收付问题等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再如,票据截留无法律支撑,由于借记业务实时清算,持票人开户银行无法核对票据签章的真伪,只能将支付密码作为审核付款的唯一依据, 如果票据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或形成法律诉讼,缺乏正式法律支持的银行将面临败诉赔偿的风险,为实时清算业务的开展和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另外,对跨国支付系统而言,由于系统的运行覆盖不同国家,国际法规的订立及法律冲突的解决也至关重要。从总体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必然是��后于当今发展迅猛的信息技术为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变革,就算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也是普遍滞后于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第二,不尽完善的大额支付系统制度导致连锁性风险。《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之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仍不足的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这样的清算安排势必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最后贷款人,也就自然承担了信用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有信贷额度的限制,当为直接参与者提供的高额罚息贷款金额超过信贷额度时,便会使其资金头寸无法弥补、清算窗口无法关闭、全国其他系统参与者长时间等待,最终导致连锁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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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支付系统运行中,因某一系统用户无法履行债务义务,面造成其他用户无法履约,使系统运行陷人困境。
2.我国支付系统法律风险主要原因
第一,我国没有关于支付系统的专门立法,支付系统的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对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实施的制度办法及其法律层次都比较低。我国支付系统的管理维护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参与者是各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分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作用大为降低。由于我国支付系统正处于重要发展和完善阶段,对于支付系统的建设及维护需要各方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而具有管理者身份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参与者势必会缺乏约束力,管理的效果将不尽如人意。
第二,对于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管理缺乏统一规 范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类非金融性机构是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是金融深化、技术进步、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后,更多的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作为支付清算市场的参与者加人到支付系统中。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缺,我国对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设立、监管、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加人支付系统的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没有基于信用度的评估标准,没有制定类似于违约支付安排、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损失分摊安排等用于防范风险的措施,这样一来必然使得风险抵抗能力本来就弱的金融机构清算组织及其参与者面临更多的风险,同时也很容易将风险传递给支付系统,对其运行造成潜在的威胁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三,我国没有确定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以及存在类似“零点法则”的司法解释。与国际上的轧差安排相比,我国尚未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仅有关于轧差安排的制度办法规定,并且除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外,并没有防范轧差结算风险的更具体的规定。另外,我国存在类似“零点法则”的司法解释。“零点法则”是一些国家破产法律中关于破产机构被宜布破产之日零点起发生的交易被迫溯为无效的规定。该法规的应用将会破坏支付系统的不可撤销性,并可能导致支付系统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和潜在的系统性问题。由于我国也存在类似的司法解释,支付系统面临着在参与者破产的情况下其已经完成结算的支付将受到质疑而被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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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的支付体系由于其金融体制、法律制度、信用状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根据清算方式的不同,支付系统大体归为两类:全额实时清算系统和定时净额轧差清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