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支付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发展迅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1.信用风险的定义及重要性
信用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拒绝或无力清偿债务而使另一方或其他当事者蒙受损失的风险,即“交易中的订约方既不能在法定时间内,也不能在法定时间以后的任何时间里全额结算其债务时所构成的风险。
有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它不再受任何地理位置的约束,它是无边界式的金融服务。因此,它对金融交易的信用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专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现代支付系统信用风险的根本原因,各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有效防范恶意透支、欺诈等行为,成为制约现代化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2.信用风险的类型
中国现代支付系统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种形式:客户信用风险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中因商业银行准备金账户不足不能透支清算而提供贷款产生的不确定性。另外,在系统的运行中,若一家银行不能履约支付,不仅影响其自身信誉及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支付链条中既定链圈的脱落,进而引致整个链条的断裂,引发大范围的支付危机,引起社会恐慌。此外,信用风险通常又是引发支付系统其他风险的关键导火线,信用风险不仅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而且也极有可能使支付系统面临系统风险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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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风险,即导致或者恶化信用风险或者流动性风险的运行因素.
3.中国支付体系信用风险问题是四方博弈的结果
第一方是中央部门管理者。中国的经济转轨是政府领导下的体制变迁。政府的职能和角色扮演是转轨经济中所有经济问题的核心。中央部门管理者的行为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处理信用问题时的两难困境。中央各部门对企业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并不是因为没意识到信用问题恶化的后果,而是为了经济增长和保证就业的政策目标。为平衡银行利益,政府选择了承担最后的风险,并尽可能地推迟解决问题。政府方面有理由相信,通过承担信用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成本来换取经济转型期内政治稳定的收益,是一个就现实情况而言值得牺牲的博弈结果。
第二方是地方部门管理者。中国的经济改革是经济权力和政治义务同时下放的改革,地方政府享有充分的经济自主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义务。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无论是在争取金融资源上还是在帮助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方面,都表现得异常主动。他们要求当地企业扩大生产、安置就业,以满足其政绩需要,不惜与企业合谋,侵占银行利益。和银行博弈时,地方政府通常采取提供公共品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的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
第三方是银行。在银行和政府的博弈中,企业的行为也成为博奔的砝码。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在遇到财政问题时会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风险。然面,银行深知政府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并不担心信用问题,甚至为提高经营业绩,积极争取和配合政府驱动下的企业贷款,表面上对政府干预过多进行抱怨,其实质是增加与政府博弈时的砝码。
银行委托代理人在面对地方政府参与下的地方企业逃避债务的境况时陷人两难:一边是受到上级机构的约束,不能损害自身利益;另一边是不能忽视当地政府的利益,破坏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为了既不破坏地方和气又能给上级一个交代,他们通常会选择外紧内松的方式。;
第四方是企业。一方面,信用问题源于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实施政策时,成本的支付者也是企业。在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博弈时,企业为获得由政府信贷支持和市场保护等带来的收益,通常会选择放弃企业效率。信用问题直接表现在企业和银行两者的博弈之中。企业深知其与银行在所有权方面同质,把银行对企业的支持当成是兑现企业与政府博弈时所应得的收益,从而不把贷款还本付息当做约束条件,进而逃避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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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支付系统运行中,因某一系统用户无法履行债务义务,面造成其他用户无法履约,使系统运行陷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