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清算业务的发展历程
在物物交换和现金结算时期,收付、清偿行为一次完成,不存在清算业务。
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行为人,包括消费者、工商企业、各种金融市场上的经营商和交易商、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以及政府各职能机构,每天都要为生产、生活以及各种社会活动的需要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各方以货币(现金或银行存款)或者信贷的形式,来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等交易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支付( payment)。
支付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转移行为。经济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清偿,是通过在各经济交易方之间转移货币所有权来实现的。现代经济中充当货币的资产主要有三类:一是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二是经济行为者在商业银行体系中拥有的存款(商业银行货币);三是中央银行货币,即商业银行体系在中央银行拥有的准备金账户存款。现金货币是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一种货币收付手段,它在零星、小额的交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商品交换、劳务供应等交易行为引起的支付中,利用在商业银行体系中的存款作为结算媒介,比使用现金具有更高的效率和便利性。非银行经济实体在商业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资金的转移通过记录结算账户便可即刻完成。同时,商业银行还向客户和同业银行提供信贷服务,付款人即使手头暂时缺少资金,也可以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可以保证支付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商业银行存款已成为经济行为者用于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货币手段。商业银行为用户提供在银行间转移资金的服务,以及商业银行本身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产生了商业银行同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央银行货币为商业银行间的债务清算提供了最终货币清偿手段,支付得以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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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高效的支付体系包括稳定的支付机构( 如银行和清算机构)、有效且便利的支付工具和高效稳定的清分结算系统,同时还要有一套运作规章和法律法规作为保证。
支付系统的管理者负责制定支付系统的运作规章,维护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般来讲,中央银行往往是这样的管理者。但对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系统,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同。在现存的支付系统中,也有民间组织做管理者的情况,如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美国的CHIPS以及维萨( Visa)国际组织、万事达卡( 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各国中央银行对本国支付系统的参与有两种情况:一是基本不参与,如加拿大、英国的情况,支付系统完全由私营机构经营与管理;另一种情况是中央银行积极参与支付系统的管理,从支付规则的制定到提供支付服务,典型代表是法兰西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简称“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的参与也属于这一种。1913年美国根据联邦储备法建立起美联储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并授予其管理美国银行业活动的广泛权力,这些权力包括货币发行、经营美国的支付系统、银行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欧洲中央银行和法国中央银行也将支付系统的稳定高效运作作为中央银行的三大任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章总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将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职责。
支付处理通常划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3个标准化过程:交易( transaction)、清算(clearing)和结算(sttlement)。 其中:交易过程包含支付的产生、确认和发送;清算过程包含在收付款金融机构之间交换支付I具以及计算金融机构之间待结算的债权。结算过程是完成债权最终转移的过程,它包括收集待结算的债权并进行完整性检查、保证结算资金具有可用性、结清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记录和通知有关各方。
支付全过程在两个层次完成,下层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支付与结算,上层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支付与清算。两个层次支付活动的全过程,将经济交往活动各方与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维系在一起,构成银行支付体系。
银行支付体系是实现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主要由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服务组织及支付监督管理体制等要素组成。其中,支付系统是支撑各种支付工具应用、实现资金清算并完成资金转移的通道,包括中央银行建设并运行的跨行支付系统、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以及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由于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准备金账户完成清算,因此,绝大部分支付业务的最终清算实际是通过中央银行建立的跨行支付系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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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借鉴苏联的结算模式和经验,建立了全国联行往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