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的分类
全额结算是指在资金转账前并不进行账户金额的对冲,而是以实际的支付金额进行转账的结算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人每天都有可能进行交易,消费者、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每天都要为各种需要而购买食品、原材料乃至金融产品甚至战斗机等军事武器。交易的完成需要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转移以及债务的清偿,需要支付清算服务。
一、支付系统的定义
支付系统是由一系列支付工具、程序、相关交易主体、法律规则组成的用于实现货币金额所有权转移的完整体系。
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清算银行( 1992)的定义,“支付系统由特定的机构以及-整套用于保证货币流通的工具和过程组成”。任何支付系统的目的都是尽可能高效地组织实际交易和金融交易的资源的传送。支付系统包括资金转移的规则、机构和技术手段。
在经济中,任何有关支付的工具、手段等均是广义支付系统的组成部分,例如现金、支票、中央银行的票据处理中心以及有关票据的法律等。狭义上的支付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由一系列交易主体参与的,由-系列相关支付工具、程序、有关法律组成的,用于实现电子资金转账的体系。
二、支付系统构成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交易都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商品和劳务。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对经济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个有效且高效的支付系统包括稳定的支付机构(例如银行和清算机构)、有效且便利的支付工具、高效稳定的清分结算系统,同时还要有一套运作规章和法律法规作为保证。支付系统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每部分都是维护这一体系的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少的。
银行是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之一就是对支付 系统进行监督和监管,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
支付工具可以分为现金支付工具和非现金支付工具两大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或方法主要有支票、转账支付、自动清算所支付和金融卡支付等。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支付工具不断地发生着变革,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非现金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特别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对现金产生了替代作用。另外,尽管支票仍然是主要的支付工具之一,但其市场份额正逐渐被卡基支付工具所取代。
1、银行
支付是为了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所引发的债权债务,而由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它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由于银行“信用”中介的作用,支付演化为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关系。在当前的各种支付系统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绝大部分交易的支付都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
支付系统的要素来源于银行提供的服务和银行体系的基础设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支付必须通过由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构成的银行体系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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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总部位于纽约的Beenz com公司发行了叫作Beenz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清算账户和流动性来满足其客户对支付的需求。银行间的清算通过银行间账户的资金往来而进行;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往来账,商业银行得以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获得最终的清算。
银行不仅要求具备高水平的支付业务设施,面且是向广大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
2、清算机构(清算所)
清算机构负责金融机构之间(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清分和结算。清算机构的出现,使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交易,必须经过清算所进行资金清算,才能最终完成支付的全过程。
3、支付系统的管理者(中央银行/清算机构)
支付系统的管理者负责制定支付系统的运作规章,并维护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一般来讲, 中央银行就是支付系统的管理者。但对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系统,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同。
在现存的支付系统中,也有民间组织做支付系统管理者的情形,例如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美国的CHIPS.威土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等。伴随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成为支付系统的管理者.如美国的PayPal.中国的支付宝。
各国中央银行对本国支付系统的参与有两种情况: - 是基本不参与,例如加拿大和英国,支付系统完全由私营机构经营与管理;二是中央银行积极参与支付系统的管理,从支付规则的制定到提供支付服务,典型代表是法兰西银行和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的参与也属于这一种。
1913年,美国根据《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储备银行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并授予其管理美国银行业活动的广泛权力,这些权力包括货币发行、经营美国的支付系统、银行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欧洲中央银行和法国中央银行也将支付系统的稳定高效运作作为中央银行的三大任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①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将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维护支付及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职责。
4、国家法律与支付系统的运作规章
国家法律规定了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一些基本问题.例如支付工具的使用、支付指令的有效性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支付系统正常运作的基础。
支付系统需要-系列内部的规章、 制度来保证其协调运行。支付系统的运作规章规定 了支付系统的方方面面,例如参与者、是否允许日间透支、如何提供日间透支、透支利率如何计算、支付指令能否撤销、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运作规章的制定是支付系统建设和管理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根据本国的经济:法律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这些运作规章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自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修改,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5、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可被视作支付指令的载体,是支付系统内进行清算的中介,它必须是被交易双方同时认可的一种支付手段。这一载体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有形的支付工具有现金、支票、汇票、本票、卡基支付工具等;无形的支付工具主要指承载支付命令的电子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为有关支付系统所承认。支付系统的类型是决定支付工具形式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支付工具为现金、票据和银行卡;为了保证支付效率,大额支付系统的支付工具往往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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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包含一系列参与者和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包括传递政府命令的各种工具、物理设施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