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收证监会警示函
近日,*ST腾邦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及钟百胜先生、顾勇先生于2022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顾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2号)。
据了解2021年12月3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顾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存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入确认不审慎、部分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采购业务内控不完善等问题。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钟百胜作为腾邦国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顾勇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腾邦国际、钟百胜、顾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此*ST腾邦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提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信 息披露管理,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宝支付被罚410.73万元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1〕18号)。决定书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处以410.73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宝支付曾多次收到监管罚单
去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易宝支付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291.1万元。时任总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唐彬对易宝支付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8.14万元;
2020年7月,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违反支付结算相关业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其做出警告,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