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手续费费率怎么算的,同样是信用卡套现 为什么别人的费率比你低?
说起信用卡套现,就和买房一样,可以说是刚需。银行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可以分一杯羹。而信用卡套现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分别是线上和线下。最常见的线下套现就是POS机,
原标题:这家POS公司胆大包天!竟如此放肆?官方客服竟然教如何用POS机套现!无人敢管?!
在公交站、地铁站口免费送POS机的人员,多为兼职。
“我们推广的客户,每刷1千块钱,我们能提6块钱,要是累计推广1万个客户,那就牛了。”推广随行付POS机的工作人员介绍到,“想要随行付的POS机,要在随后三个月刷够10万元,不然要扣200元。”
副业赚钱项目
POS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其主要使用群体为商户,用于进行非现金结算,说白了就是刷卡。
POS机在大型商户中早已普及,而中小商户更多依赖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也可以理解,谁会在买个烤冷面的时候刷信用卡?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免费送的POS机是给谁用的呢?
推广人员表示,大部分拿POS机的人都是为了“资金周转”,也就是信用卡套现。
“你有没有缺钱的时候?你知道你什么时候缺钱吗?你知道你缺钱的时候向谁借吗?有了这个POS机,直接刷就行。”面对这类小白“客户”,推广人员有一套完整的话术,把信用卡套现这样违法的事儿,说得“天花乱坠”。
他们巧舌如簧的背后,利用这些POS机“生财有道”,经过长期沉淀,更是形成了一整套的盈利模式。
联盟“展业”,发展下线有提成
其工作人员介绍到,如果有时间也可以像他一样做兼职,只要加入“鑫联盟”,送出去一台POS机可以终身提成,鑫联盟人士称之为“分润”,鑫联盟是随行付发起的兼职联盟(产品):
只需要简单注册,预购5台POS机,就可以加入,鑫联盟成员成功赠送POS机后,可根据POS机刷卡情况获取相应提成,标准如下:
例如:当月直营商户刷卡金额为500万,对应拓展奖分润比例则为万分之七,则500000x0.07%=3500元。
如果成功发展“团队”(即下文中的“下级”),团队有了业绩还可以推广奖即间接提成,计算方式为:(自当前的分润比例 - 下级当前的分润比例)x 下级当月总交易金额,例如:自己当月分润比例为万7,某一个下级当前分润比例为万6,对方当月刷卡为100万,则计算方法为(0.07-0.06)x 100000=100元。
除了上述提成、团队奖励之外还有园丁奖、导师奖等,推广人员表示,其目前每月可以靠赠送POS机拿提成的形式稳定收入数千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POS机套现成“皇帝新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鑫联盟这样的组织合法合规的推广POS机,那倒是无可厚非。不过,像推广人员这样肆无忌惮地“推广”信用卡套现,以此来实现业绩达标与超额提成。这样的组织是不是应该加强管理呢?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为兼职人员提供POS机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知道这些兼职人员的所做所为呢?
致电随行付客服,向其咨询,非商户可否刷自己的信用卡,随行付客服表示“我们公司没有规定说,一定要是商户才能使用POS机”,并提示“如果刷自己的(信用)卡,不要刷的太频繁,中间应该刷几次别人的卡”。
随后,一名随行付的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介绍了分润标准,并称有兴趣可以加入鑫联盟。
看来利用POS机套现一事,并不是什么秘密,反而如“皇帝的新衣”,只是少有人说破。
为什么信用卡套现还屡禁不止?这是执行的问题还是风控的问题?或者是睁只眼闭只眼,有意为之?
01
核心观点:信用卡套现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若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信用卡套现行为中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同时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危害在于将金融机构资金置入高度风险之中,因此使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商户成为了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现对于不法商户,持卡人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持卡人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02
核心观点:特约商户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套现数额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裁判要旨: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持卡人,并不禁止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主体重合。
从侵犯的法益分析,特约商户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将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从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分析,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03
核心观点:特约商户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人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信用卡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另外,从入罪标准来看,单纯的套现最终未归还金额不能直接反应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
04
核心观点: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裁判要旨:在此种情形下,特约商户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是向他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此可见,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谋取了利益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05
核心观点: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个人POS机专业办理,费率低至0.38%!不做最低费率,只做最合理的费率,良心企业,良心支付!pos机目前市面上常见的pos机根据体积大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pos机第一类,传统出票pos机,pos机这就是经常在店面里面看到的,pos机刷卡交易以后可以打印一张小票的pos机,这种pos机
裁判要旨:目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定,即没有要求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当POS机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借给持卡人套现时没有收取套现手续费,看似没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是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POS机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免除部分租用费时,通常会安排租用人之间互相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POS机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收取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从2009年12月16起,违规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从2009年12月16日起,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
信用卡套现分为经营者一方和持卡人一方
经营者一方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卡人一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一)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以pos机等方法,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信用卡的短期信贷功能,通过循环套现的模式,变相进行了金融信贷业务,违反了国家对于金融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 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结果。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违反了银行对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以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套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信用卡套现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刷卡套现行为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仍然刻意的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而且信用卡套现犯罪,是行为犯,《解释》并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即构成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套现行为的故意。
刑法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个人移动pos机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pos机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2用收款码套自己信用卡5、231条之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解释》在对既有套现行为又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的情况,采取了牵连犯理论,择一重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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