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技术与监督》全文导航目录
本文分析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发展现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现状,尤其是着重分析了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六类支付系统的业务模式、业务特点、技术应用和现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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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客户备付金归属、存管及使用三个方面的问题。该《办法》旨在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同时平衡服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一、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获得
在央行已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了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均没有规定备付金利息的归属。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指出“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而按照“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一规定来计算,支付机构可以获得最多90%的利息收入。
在《办法》中,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建立系统的,由支付机构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评估,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其风险计提比例另行核准,这意味着公司有可能获得高于90%的备付金利息。
此外,根据《办法》)在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其他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现在规定定期3个月存款利息为3.1%,活期利率为0.5%,这意味着选择定期存放将获得6倍多的沉淀资金。
二、备付金银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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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资金称为客户备付金;许多买家为了网购方便,常常保留金额大小不等的资金在自己的支付账户里面,这些资金称为账户余额.
在《办法》中对备付金银行的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成为备付金银行的必要条件。分析可知,备付金存管业务将带来一定的沉淀资金为银行所用,且并不占用经济资本;另外又可为银行带来一定的中间收人。而相对严格的资质限制,将使得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失去参与的机会。
三、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区别
在《办法》中对备付金银行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负责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归集、划转等监督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信息报送等监督职责。备付金银行的设立一方面方便了支付企业就近归集客户的备付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得具体的监督职责在操作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四、备付金银行账户
根据《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客户备付金账户主要分为备付金专用账户和其他备付金账户,其中备付金专用账户又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的存款形式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艾瑞咨询认为,灵活的账户设置将使得监管过程更加便捷和清晰,同时也便于支付机构根据资金结算周期灵活分配各种账户形式。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这里的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该办法就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及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几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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