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银行涵义与类型的相关介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1998年发布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报告中率先提出电子银行的概念:电子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
金融业的发展并未像监管部门最初设想的那样,严格遵循分业经营的思路。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曾表示,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保险与证券、银行的业务销售犹如“带着镣铐在跳舞”,为了促成“客户资源共享”,平安、光大等企业开始尝试通过集团控股的方式进行混业经营。如平安集团旗下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公司一应俱全。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也不断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如银行系的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
金融混业经营潮流的势不可挡,在一些具体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上,跨行业、跨市场的特点也越发突出。比如公众熟知的银保产品,就涉及银监会、保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涉及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管协调问题。随着跨市场、跨行业产品的增多,为了避免分业监管体制带来的监管缺位和多重监管问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其实,为了克服分业监管的弊端,在确立分业监管之后,2000年,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得以确立,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2003 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央行一方换成了银监会。2003 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不过三方之间的联席会议只召开了两次随即终止。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同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三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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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调机制下需要牵头人,牵头人必须得有权威,否则机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权威还不能超越法律赋予它的职权。2008年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次启动时,央行并没有获得话语权,只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13年8月,国务院再次发文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此次批复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是该制度的第三度重启。监管机构就跨市场的金融产品通过联合发文、联合检查等形式进行规范也是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体现。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多次联合发文。
即便有了当前的监管协调机制,但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的更多的是监管竞争的问题,每个监管部门都想借助混业经营的趋势,为自己监管的机构争利益,借此扩大自己的监管地盘。例如,依照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但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银行既可以规避银监会对信贷规模、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限制,也可以规避法律对不能从事理财业务的限制。这就是一种监管套利的体现。很多理财产品本质上是投资基金,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都归证监会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机构监管为基本指导思想设计的,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也就归银监会管理,这就相当于银监会自行扩大了自己的监管范围。监管竞争使得一旦部门之间对某些政策存在很大的利益纠葛,容易导致协调无效,这也是此前监管协调机制多次启动.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至于无疾而终的重要原因。
监管协调机制只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协调的过渡形式,缺乏强制力,权威性也容易打折扣。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监管协调机制只能是作为弥补分业监管体制不足的“权宜之计”。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服务层出不穷,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当下金融业发展的需求。未来肯定是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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