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价值链的相关介绍
关于价值链,国内外很多学者做过研究。国外的研究成果侧重于价值创造,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处于网络组织之中,该网络不仅有供应商、顾客,同时还有竞争对手。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和提升普惠性上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风险也如影随形。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金融业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以P2P行业为例,过去几年,以P2P等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和以小贷、担保公司等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在展现勃勃生机的同时,也是风险涌动。P2P网贷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于这种网贷行业始终处于“无准人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缺乏监管,导致平台倒闭事件频发。光明日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经营困难、诈骗跑路的平台超过70家,包括“天力贷”“东方创投”“万利创投”“银实贷”“宜商贷”等多家平台。2014 年以来,出现提现困难和崩盘的P2P网贷公司超过6家。风险同样出现在众筹、第三方支付、网上理财产品等业务领域。如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就有风险,有些甚至出现补贴营销,所谓的高收益都是用来吸引用户投资的一种手段。互联网金融是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结合,既有金融业所具有的传统风险,也有互联网自身所带有的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人数增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也就越高,未来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监管会大大强化,甚至比传统商业银行更细更严。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它。只要是市场经济的“非人格化交易”,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任问题必然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出现的交易成本也必然继续存在。网络消费和网络社交等产生网络“足迹”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编码”记录,从而为判断其信用创造了一种可能。但网络行为毕竟只是我们生活的一小部分,不可能完全代替线下行为。并且,目前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并没有掌握这种大数据基础。第二种是市场风险。比如,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部分产品除了笼统地披露预期收益率外,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有什么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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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既包括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又包括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部分产品为做大规模,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赔本赚吆喝”已经偏离纯粹的市场竞争行为。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比如隐性的存款保险,银行对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隐性承诺),而部分消费者因为金融知识有限和习惯了“刚性兑付”,甚至不一定清楚P2P网络贷款与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差异。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环境下,消费者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价格有可能会因为市场的浮动缩水。第三种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管理、控制信用风险成为金融行业风险管理最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信用风险必然成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控制中的重点。信用风险在给金融企业带来潜在威胁的同时,也激励它们为有效管理信用风险而进行着各种积极的变革,从而使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时俱进。有严格的信用评级制度,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的信贷授权、授信机制,合规的信贷操作程序,严谨的风险管理流程,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开发出适合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技术,配套使用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实施量化,从而更科学地管理风险,不断创新规避和管理风险的方法。
从一项金融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在产生初期,业务发展快、风险较低;而迅速发展过后,从业务和机构上都开始变得鱼龙混杂,风险随发展积聚,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来看,也要进入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被纳人正规的监管体系,是在政策的边缘打擦边球。为了防范风险积聚之后的爆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第一,互联网金融推出了一系列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基于互联网和新兴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新产品和服务,倒逼了传统金融机构改革,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因此虽然互联网金融确实有可能超出现有法规的监管范围,但监管部门绝不能简单地予以禁止或套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而是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现行的监管框架和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出足够空间。第二,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可能出于政策套利,而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却因这些监管约束而无法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放松过度管制.推动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中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借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推动金融放松管制,给传统金融机构松绑,而不是简单地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重点突出,对涉及支付系统和面向普通公众的一般性负债机构,因为其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应审慎监管,但对其他金融企业,特别是不涉及负债的金融活动,则可以放得更开。例如,私募性质的、面向机构客户的,可以采取最简单的备案制,而对于面向公募性质.则应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抓手进行监管。第四,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该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和监测手段。一些行为、文化等非量化信息,在大数据技术下也可以经过标准化处理后,转变为可以采集、分析和挖掘使用的对象,从而将抽象、复杂的风险轮廓转变为直观的数字,以量化的手段和方法直观反映风险现状,给监管提供有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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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普惠制金融,其高速发展有着深厚的市场基础,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利用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了其资源配置、信息传递、风险定价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