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发展对传统货币的影响
根据目前中国的电子货币发行状况,现有的电子货币还不能称得上是独立的货币,仍然是一种具有货币部分特征的支付工具。
电子货币是一个整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不同类型的电子货币具有不同的特征,充分认识这些特征是正确认识电子货币的前提。按照电子货币价值的存储媒介,可以将其分为卡基型电子货币与网基型电子货币;按照在流通和支付过程中,是否需要同中央数据库联系进行联机授权,可以将其分为联机型电子货币与脱机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与银行账户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存款型电子货币与现钞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的发行人的行业性质,可以将其分为金融型电子货币与商业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单一型电子货币与复合型电子货币。
1.卡基型电子货币与网基型电子货币
卡基型电子货币,是指以各种类型的含有计算机芯片的塑料卡为货币价值的存储媒介的电子货币。它将集成电路芯片嵌入塑料卡中,将货币价值预先存入芯片,利用芯片的计算、存储等功能来实现货币价值的转移。
网基型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它是将特殊的软件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将计算机网络同银行和商户相连,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货币的一种支付手段。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年均增加15%~20%的速度成长。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
2.联机型电子货币与脱机型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按照其在交易支付时,是否需要同中央数据库联系进行联机授权,可以分为联机型电子货币与脱机型电子货币。联机型电子货币通常存在于一个中央数据库中。这个数据库可以是由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设立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设立,它的主要作用是对电子货币使用者的电子货币进行确认。在使用者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特约商户需要通过其终端将电子货币使用者传来的电子货币传送给中央数据库,由中央数据库进行确认。如果中央数据库确认该电子货币是真实的,就向特约商户发出接受该电子货币的指令。
脱机型电子货币是指在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前联机授权。在这种电子货币系统中没有中央数据库,鉴别电子货币的真伪主要依靠货币卡、交易终端本身的技术措施,即主要是利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许多电子货币都允许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商户与商户之间进行直接的货币价值转移,在此过程中不需要向发行人进行联机授权,只要这种转移符合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的要求,则这种转移发行就被承认并具有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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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型电子货币与现钞型电子货币
存款型电子货币是指以特定账户为载体,只能在不同账户中流动的电子货币。这种电子货币不能脱离账户而独立存在,只能在账户之间实现货币价值的转移;不能像现钞货币一样由其拥有主体直接掌握和支配,并完全独立地进行各种直接的支付,只能在账户管理者的协助下进行转账结算。在实践中,存款型电子货币的账户管理主体通常是银行,现在也出现了一些专门进行这类账户管理的公司,它们主要为存款型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提供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服务。
现钞型电子货币是指具有电子货币的独立载体,并且该载体可以直接由电子货币拥有主体控制和支配的电子货币。它不像存款型电子货币那样必须依赖于账户管理主体的账户而存在,而是像现钞货币一样由使用者直接持有,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像现钞货币一样直接用于支付,其货币流通和支付行为可以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完成.而不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其支付活动。
存款型电子货币的实质是账户管理主体的账户存款,这同传统的银行存款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其流通和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是以电子信息传输的形式将货币从某主体的存款账户转移到另一主体的存款账户,变化的主要是流通和支付方式而不是货币本身。现钞型电子货币则是货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货币价值不是记载于纸质的货币证券中,而是记载于电子信息存储工具中。同时,它也使货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记载于电子信息存储工具中的信息不是法定货币信息而是电子货币信息。
4.金融型电子货币与商业型电子货币
传统意义上的货币都是由金融机构发行和回笼的,代表的是金融机构的信用。然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完全限制于金融机构,它既可以由金融机构发行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发行。按照发行主体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金融型电子货币与商业型电子货币。其中,金融型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而发行的电子货币;商业型电子货币是指以非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而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信用货币本位制度条件下,任何形式货币的发行都是以发行主体的信用为基础的,除法定货币外,货币发行本身是以发行主体的财产做担保的,发行主体的信用是保证货币财产价值以及货币能够作为货币而被社会所接受的前提。因此,金融型电子货币与商业型电子货币在担保能力和信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金融型电子货币代表的是金融信用,商业型电子货币代表的是商业信用。
在当代社会,金融信用是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现实保障的,金融机构作为社会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监管,并且有非常严格的设立制度、经营制度、挽救制度和破产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金融机构,特别是其中的银行具有最高程度的社会信誉,这样基本上保证了在正常条件下,不会出现客户的财产权利经常受到威胁的情况。即使出现客户财产权利受到威胁的情况,也能够通过相应的保护制度使客户得到基本的保护。但是商业组织的信用就没有这样的法律和现实保障,商业组织作为社会法律体系中的普通主体,其设立制度、经营制度和破产制度都是一般性的,这就使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从而使其发行的电子货币难以像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因此,对不同信用性质的电子货币也必须子以区别。
5.单一型电子货币与复合型电子货币
按照电子货币的流通与支付领域的数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单一型电子货币与复合型电子货币。单一型电子货币是指只能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流通与支付的电子货币。复合型电子货币是指可以用于两个以上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流通与支付的电子货币。通常,单一型电子货币只能有某种类型货币卡的功能,复合型电子货币则是将许多种货币卡功能集中于一个载体,使用者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其中最满意的方式,从而可实现卡内电子货币的流通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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