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卡反欺诈法规的探讨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 虽然使用的是“信用卡犯罪”的概念,但其并不排除对所有银行卡犯罪行为的适用,“信用卡犯罪”实际上涵盖了所有的银行卡犯罪。
一、信用卡使用的现状
信用卡是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而被广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信用卡运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给银行或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虽然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信用卡诈骗活动却不少。VRLKnowledgeBank日前所作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欺诈的类型包括仿造、申请欺诈、丢失/盗窃欺诈及互联网欺诈等。在中国法院审理的银行相关诉讼中,有一半以上涉及信用卡,且以欺诈居多。另据数据显示,2005 年中国信用卡欺诈造成的损失达到1亿多元。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犯罪不仅侵犯了银行、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中国的银行卡支付体系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利用后发优势,已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银行卡支付体系,在银行卡产品体系、支付网络架构、发展模式等方面都体现出了中国自己的特色。截至2006年6月,中国10.33亿张银行卡中,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分别占比为96%、3%和1%。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中国银行卡支付的消费交易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1年的2.1%上升到2005年的10%,增长迅速。但随着信用卡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更多地使用信用卡,中国的信贷损失水平将接近业界平均水平。
从银行行为来看,风险有三种类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违约风险即借款方不能偿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银行由于资金流动困难而不得不以高于市场平均成本取得资金的风险;而市场风险也就是利率或汇率风险,即所经营商品货币的价格风险。信用卡业务也具有上述类型风险的特征。但是,由于信用卡业务还具有无担保、无抵押和额度授信等特征,并以特殊卡片作为载体,因此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因持卡人信用不良而产生的拒付风险,也即违约风险;欺诈风险是因诈骗产生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操作风险是因操作流程上的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
二、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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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万事达卡国际信用卡公司证实,一家美国的信用卡第三方服务公司遭到黑客攻击,导致该公司存储的自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5月27日发生交易的约4000多万张信用卡账户信息可能被窃� �
1.《刑法》
200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5)》, 在金融犯罪方面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两项新罪名,并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补充和修改。这些规定的实施加大了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改善了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的法制环境。
《刑法修正案(5)》 在《刑法》第77条后增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列举了四类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具体情形:一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刑法修正案(5)》 在第1条第2款中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所谓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 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手段等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商场、酒店的收银员等手中 换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将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无权知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特征包括下面几点。第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第二,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逃避侦查或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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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起,中国信用卡业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是,如果为了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了信用卡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可能步那些遭遇“信用卡危机”者的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