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两种服务模式:支付通道和账户服务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
2001年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的支付规模是1.6亿元,2004年增长到23亿元,2007年第三方网_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达215亿元左右。目前活跃在网上支付市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有支付宝、贝宝、首信易支付、腾讯财付通、环迅、网银在线、云网、上海快钱、Yeepay、 汇付天下等50余家。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支持网上支付的主要力量之一,从产生的原因看,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出现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小额支付情形下交易双方因银行卡不一致而造成款项转账的不便。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与若干家银行签约合作,使银行网关接口与支付平台的公司账号对接,客户可以使用支付公司所有银行的接口付款或收款。在支付网关服务的基础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又派生出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虚拟账户等多样化网上支付服务,以满足网上交易者的各种收付款需要。这些业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业务类似,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性质目前非常模糊,在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把自身看做网络信息服务供应商或者网络服务商。其法律属性、责任分配以及监管等方面都亟待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但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至今尚未形成对此类支付平台较为统一的认识。
下面将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功能进行进一步解释。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的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系统故障、电子信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网_上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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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至2005年3月,PayPal 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 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 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开设的账户里(FDIA-insured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已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网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已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账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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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商业银行的定义,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