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网上支付工具中的应用
所谓网上支付工具,指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以网络链接为基础,以数字化为特征的支付工具。可分为四类:电子银行卡、电子货币、电子钱包和电子支票。
一、Q币简介
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 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获得Q币主要有以下途径:通过拨打声讯电话向自己的QQ个人账户中充值;通过腾讯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QQ卡(实体卡、 虚拟卡或进行个人账户E-sales 直接充值;通过银行支付购买充值Q币:通过电信/网通家庭宽带账号充值Q币;通过腾讯公司其他增值业务获赠Q币;通过腾讯公司举行的各种推广活动获赠Q币等。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Q币的官方用途主要是购买QQ会员服务、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QQ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等。
Q币的出现给腾讯用户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因为购买腾讯的增值服务多数都是等同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一般最多也就几十元,一次购买Q币省却了每次单独交易时的麻烦。据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数据,截至2006年6月30日,腾讯QQ注册用户超过5.49亿个,即时通信服务活跃账户金额达2.2亿元人民币。
二、Q币的界定
根据腾讯关于Q币服务协议的规定: Q币是用于计算机用户使用腾讯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用户可以通过Q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Q币由腾讯公司销售。用户通过腾讯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授权经销商购买Q币并充值到自己的QQ号码对应的个人账户中。Q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腾讯网站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三、Q币交易、使用现状
目前,Q币交易、使用增长迅速,Q币和腾讯的产品在市场博弈中成为参与者普遍接受和信任的产品。除购买QQ秀商城中的商品、QQ家园商城中的商品,支付会员包月服务费用等,在腾讯产品服务体系内部,Q币与Q点、QQ游戏币等之间都建立了等量交换关系。此外,Q币还可购买瑞星、江民等知名杀毒软件。在选秀节目“超级 女声”总决赛中,超女粉丝为支持自己的歌手,还可用Q币投票,仅淘宝网一天Q币的交易额就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尽管腾讯公司在Q币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充入QQ个人账户的Q币不退换”即Q币只能与人民币单向交换:以人民币购买Q币,Q币不得兑换成人民币。但是由于其并不禁止Q币在不同用户账户间转让,因此在事实上Q币可成为发行人之外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媒介,因此,出现了炒作Q币的现象。
四、Q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POS机办理中心全网最靠谱的选择,专业一清机办理,带给你最安全的支付体验《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在《电子签名法》实施的几年时间里,20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原信息产业部获得了经营许可证,其电子签名证书的发放量也得到了成倍的增长。
目前,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的具体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物”是能为人所控制的、能为人带来价值的有体物。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实践的多样性,“物”的概念也倾向于广泛化,由有体物扩展为无形物,如偷接他人电话线、电线、转移他人网银账户中资金的行为均被《刑法》定为盗窃罪一侵 犯他人财产权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Q币因为其虚拟性,与一般的物(有体物的概念有些许冲突,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财产应受保护的基本属性。因此,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如何保护Q币的持有者还需要继续探讨。
1、Q币用户和腾讯的保管Q币关系与腾讯的相应义务
Q币用户与腾讯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层:首先是用户向腾讯公司支付现金,主要获取方式获得Q币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是用户将Q币储存于腾讯公司提供的网络个人账户后两者之间存在的保管关系。
在Q币的用户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腾讯公司与Q币用户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及其对用户账户中Q币是否承担保护等相关义务,仅规定:“凡通过盗打电话、冒充、盗用他人身份或者账号等非法途径获得Q币并存入个人账户的,或者利用Q币进行任何非法活动的,一经确认,腾讯公司将冻结个人账户,并永久不能解除冻结。冻结期间和QQ账户相关的所有功能将被禁止使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追究非法获取Q币者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Q 币服务涉及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等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GSM网络、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使用Q币服务的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对因第三方通信线路故障、技术故障、网络、电脑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Q币损失,腾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司法机关如何解决Q币等虚拟财产的问题
由于Q币的虚拟性及法律的缺失,也给司法机关对Q币等虚拟财产提供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现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首例QQ被盗案为例。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在深圳腾讯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 年3月初,曾某因购买QQ号码在淘宝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杨某,二人遂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某,曾某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的“ioioliu”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杨某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某,由杨某将QQ号码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将QQ号码的原密码更改后出售给他人。
二人共计卖出QQ号码160 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曾某、杨某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提出: QQ 号不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存储于QQ号中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也不具有财产属性,不是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盗卖QQ号码并非法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但指控盗窃Q币及游戏币的数量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时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
《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一定道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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