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均银行卡超五张,需规避“闲置卡”风险
人均银行卡超五张,需规避“闲置卡”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讲,如今优质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体现银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优质服务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言行与态度,更应该是业务规定的公正和透明。
您在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机构申请收单业务时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产生的金融交易等数据全是您本人的重要商业信息,但假如出现与这些数据相关的不当行为,不仅会导致您的个人金融数据泄露,还会让您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
以下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方法。
一、什么叫个人金融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在推进金融业务、给予金融信息服务时,或通过对接中央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其他系统读取、加工和存放的资产信息、账号信息、信用评价、金融投资信息及其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梳理加工所得的衍生信息等。广义的个体金融信息是任何金融企业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在与自然人确立业务洽谈、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和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形成、得到的全部私人信息的总和。
二、个体金融信息防护界限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企业常规业务工作上累积的一项重要数据资料,也是金融企业顾客私人信息的重要内容。那么究竟哪类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也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个体金融信息保护的标准包含:
1.个人身份信息
涉及本人名字、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及使用期、岗位、联系电话、婚史、家庭情况、居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证件照图片等。
2.个人财产信息
涉及工资收入情况、享有的房屋产权情况、拥有的汽车情况、纳税额、住房基金存缴金额等。
3.个人账户信息
包含账户、账号设立日期、开户银行、账户余额、账号交易状况等。
4.个人信用信息
包含信用卡还款状况、贷款还款状况以及本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可以体现其个人征信情况的更多信息。
5.本人金融交易信息
涉及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在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得、储存、存留的私人信息和顾客在通过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行业、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委托方单位产生业务关联时形成的私人信息等。
6.衍生信息
包含日常消费习惯、投资意向等对初始信息进行整理、剖析所建立的体现特定个体一些状况的信息。
7.在与个人确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得、存放的其它私人信息。
三、本人金融信息维护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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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3.85亿张,同比增长13.3%;实现银行卡交易1493.4亿笔和651.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1.7%和15.3%;发卡量和交易量的增长速度均为2015年以来最高。
现阶段,中国没有颁布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维护个人金融信息的条文。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要求:银行业理应确保存款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第二十九条要求:银行业申办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理应遵照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体储蓄存款,银行业准许拒绝所有单位或是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要求:对依规执行反洗钱职责或是义务得到的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理应给予保密;非依相关法律法规,不可向所有单位和个人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的行政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将本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是提供服务流程中得到的私人信息,出售或是违法提供给别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收集个人信息应该经信息主体当事人同意,没经本人同意不可采集。但是,按照法律、行政规章要求公布的信息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可收集个人的工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数据和缴税金额信息,但信用评级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数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危害,并得到其书面同意收集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人损害其正当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城市的国务院个人信用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指出信用评级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也2011页17号)要求,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措施提升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保障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尤其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照合法、合理规范,不可收集与业务不相干的信息和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搜集信息。商业银行金融企业不可篡改、违法运用个人金融信息。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该遵循采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可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可向本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企业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个人书面授权同意以及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
四、金融监督机构保护措施
2011年1月21日,中央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也2011页17号),规定商业银行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并从银行业自身建设、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外包管理、银行业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文规定。
2012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在制度、内控管理、数据安全预防、员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并在全国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工作。各级人行分支机构适时开展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未履行用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措施
1.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预防外部非法侵入系统盗取个人金融信息;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将会出现的个人金融数据泄露的关键点开展清查;
3.形成互相监督和制约的管理模式,进一步防范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依法使用、保存和销毁客户原始凭证资料;
5.规范查询本人、代理查询他人金融信息的程序,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6.建立员工行为准则,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与涉密岗位人员签订书面保密承诺书。
六、金融消费者要强化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业虚拟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5.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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