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公布一张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易支付”)的罚单。
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首信易支付被给予警告,处61671.01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0.33元。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首信易支付(PayEase)成立于1998年,是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一,总部位于北京。首信易支付于2011年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2014年获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许可,2015年获得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许可,并获得国际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PCI DSS银行卡数据安全认证。
这不是首信易支付第一次被外汇局处罚,2022年6月,首信易支付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公司有关事项等2项违规行为,被外汇局警告,并被罚款200万元。其中两名责任人,分别被处罚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首信易支付的支付牌照续展目前仍然处于中止审查状态。2021年12月,首信易支付迎来第二次支付牌照续展,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银行对首信易支付做出中止对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审查的决定。
截至目前,尚无公开消息表明首信易支付的支付牌照已经取消中止审查并完成续展。
附首信易支付违法行为类型所对应的条例: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文印发)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文印发)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文印发)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