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郑某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4000余次,合计1.82亿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其套取的银行资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176558.49元,退赔被害单位N银行4000000元,余下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利用其负责N银行信用卡审批的工作便利,违规提高自己及亲友的56 张信用卡额度,凭借A酒店、B公司、C布艺经营部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供自己周转使用。
2017年6月至2021年 6月期间,郑某利将其持有的56张信用卡通过上述三台POS 机刷卡套现4000余次,循环套取现金共计1.82亿余元,套取的现金用于装修A酒店、投资B公司和转借他人等。其中郑某利刷信用卡套取人民币160 万元以其女儿名义于2019年1月入股B公司,持有股份30%,享有利润为176558.49元。
因N银行对被告人郑某利使用的56张信用卡采取风控措施,导致其无法刷卡大量信用卡逾期。为归还逾期资金,郑某利及家属贷款4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400万余元逾期资金未归还。2022年2月22日,郑某利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郑某利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达1.8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郑某利套取的银行资金及用部分资金入股B公司享有的利润,依法应予追缴,退赔N银行,余下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