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毕银综)罚字〔2019〕第1号)显示,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虚报POS机办理统计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报送账户撤销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毕节市中心支行对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及其相关
人员处以罚款共计22.5万元。具体如下:
1.根据《POS机办理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虚报POS机办理统计资料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2.根据《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报送账户撤销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责任人员宋书全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POS机办理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POS机办理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POS机办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POS机办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POS机办理机构或者上级POS机办理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POS机办理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POS机办理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POS机办理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POS机办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POS机办理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POS机办理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POS机办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POS机办理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POS机办理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POS机办理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POS机办理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POS机办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POS机办理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POS机办理是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总部直属推出的手机POS机品牌,目前市场上的POS机办理Mpos的2.0模式系统-POS机办理管家已经逐步占领市场!POS机办理官网提供POS机办理的全国加盟代理服务,详情请联系官网客服!
转载请注明:POS机办理官网 » POS机办理网整理:交通银行毕节分行3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本文由POS机办理中心整理,未经许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载,本文唯一地址:https://www.cdkft.cn/xinwenzixun/35245.html,其他地址不完整的均为抄袭!POS机申请办理请添加客服微信号:shandianp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