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银)罚字〔2019〕第5号)显示,乌鲁木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依据《POS机办理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POS机办理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乌鲁木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乌鲁木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成立于1997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40亿人民币,任思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6%。
《POS机办理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POS机办理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POS机办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POS机办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POS机办理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POS机办理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OS机办理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POS机办理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POS机办理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POS机办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POS机办理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POS机办理业务许可证;对POS机办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POS机办理机构或者上级POS机办理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POS机办理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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