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跑分流程图如下所示,一共有四个节点分别是:被诈骗用户、诈骗团伙、跑分平台、参与跑分的用户。
有一个简化的例子:有一个参与跑分的用户,他需要向跑分平台提供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或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被诈骗并且充值1000元,诈骗团伙会将跑分用户的支付宝二维码发送,被诈骗者扫码转账完成。此时跑分用户会收到1000元,抽成50元后把950元转给跑分平台,跑分平台抽成50元后给到诈骗团伙900元,最后完成这个跑分(洗钱)流程。
笔者研究了近年来广东省内有关“跑分”的案例,发现有下列四种定罪可能:
第一,若事先知情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还提供“跑分”等业务,那么在审理中就会认定和诈骗的主犯一同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的以诈骗罪居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至三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至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有些平台或者跑分用户为防止单一收款账户遭到封禁,会大量收购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跑分业务,此时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据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5张以上)那么就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十张以上);(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五张以上);(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三,若事先不知情未参与上游犯罪,但事后明知是诈骗等犯罪的赃款,而提供“跑分”业务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及资金流水1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涉及资金流水10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若不明确知道他人是做什么,但从常理上来判断,该“跑分”行为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且事实上也被用于犯罪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视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广东省以往的案例,“跑分”业务超过半数都以该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