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同时明确提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
《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二是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
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
(一)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 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存单、债券 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投资金融产品、 证券回购、拆借、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 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 风险的业务,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等;(二)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顾问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以及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一)本级的重大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 1%以上或超过 10 亿元,或对单个关联方交 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 5%以上或超过 50 亿元的交易。一个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 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 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级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 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