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吸引了小编的注意,据判决书显示,一名“职业套现户”给人套现23万余元大赚5700元(手续费约2.48%)后却被判法院赔付银行近20万元损失。具体怎么回事呢,小编给大家分析分析。
2018年2月8日12:09至12:10之间,高某的银行卡(借记卡)在商户名为:北京中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金鼎潼立商贸、北京中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三个商户上发生刷卡交易,交易总金额为:232507元。
发生交易后,高某立即进行了电话挂失,当天下午开车到农业银行麻章支行办理解挂手续,打印对账单,次日乘飞机返回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高某成功从农业银行拿回了被盗刷的款项18.6万元(法院判决银行承担80%损失,持卡人承担20%损失)。
农行赔完钱后就把“职业套现户”C某和POS机所在支付公司卡友支付告上了法庭,要求C某承担这个损失,并要求卡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某辩称,一名男子持一张深红色银行卡及相应密码,要求C某为其套现,C某通过POS机刷卡三次,套现金额为230000余元,其收取该男子5700余元手续费后,将余款220000余元交给该男子。自己只是给别人套现,并不知道那个人的卡是复制卡。自己曾经因此被公安部门抓过,自己也不知道找我套现的人的真实名字,也不知道那个卡不是那个人的。找我套现的人自己输入银行卡密码,刷我的POS机,所以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卡友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农行羊坊店支行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农行羊坊店支行作为发卡行,未尽到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银行方面则表示,本案的三笔交易对应两家不同的商户,且与C某注册使用的商户名称不符。卡友公司在特约商户实名制及可疑交易检测等方面存在管理不善,监控不严等过错。因此卡友公司应对C某的赔偿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C某作为POS机的持有人,经常为他人提供刷卡服务,应当对银行卡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通常来说,合法的持卡人因急需资金而进行套现时使用的是信用卡,借记卡的持卡人如需取现,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ATM机取款,根本不需要进行刷卡套现。本案盗刷人持伪造的借记卡找到C某套现,C某应当对这种违反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盗刷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C某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盗刷人提供了刷卡服务,致使高某银行卡被盗刷,财产遭受侵害,C某对高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付高某之后有权向C某行使追偿权。
卡友公司系POS机刷卡消费的收单人,其在刷卡过程中仅负责数据的传输,既无法通过现场识别的方式识别持卡人所持卡片是真卡还是伪卡,也无权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审查所传输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决定该笔交易是否通过,故卡友公司对高某银行卡被盗刷不存在过错。
卡友公司在为C某办理pos机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与确定其是否在盗刷过程存在过错无关。农行羊坊店支行要求卡友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职业套现户”C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经济损失18704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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