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出售、出租还是出借,一旦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卡主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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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闽南日报8月3日报道,家住福建的钟某贵因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接收诈骗资金,而被诏安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钟某贵提起公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对生活的渗透,电信网络诈骗越发猖獗,针对此种情况,2020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对于银行里长期不动个人账户进行清理,在抑制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犯罪分子又把目光转向了普通人手中的银行卡。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子,6名00后被告因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其中有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从而领取工资。
这三名00后通过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获得报酬,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犯法。
如果碍于情面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认识的人,结果被用于从事犯罪活动,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今年4月,在吉首火车站里,一名鲁姓男子被警方当场抓获。鲁某因为碍于朋友情面将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借给杨某使用,结果杨某将这张银行卡用来转移诈骗所得,鲁某虽然不知情,却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无论银行卡是出于什么原因借给他人使用,都要承担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对于无意出租或转借银行卡造成犯罪的,法院会酌情考虑定罪,但对于那些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甚至帮助倒卖银行卡的二道贩子,法律就会严厉打击。
去年7月湖南省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何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转取违法资金,却为了1500元将自己农行的银行卡卖给他人,并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手段,提取卡内非法进账。
黄某和其同伙何某、苏某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内容,是2015年来刑法修正案专门应对网络信息犯罪激增的情况所增设的罪名,在该条文中明确把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列入犯罪,并且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银行卡安全马虎不得,没用的银行卡,可以去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销卡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