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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严格隔离金融和工业板块

时间:2022-06-23 12:00:01 作者:POS机办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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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严格隔离金融和工业板块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本办法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扩张到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真空,风险积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风险隔离机制,金融风险和工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利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第三,缺乏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第四,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相关交易隐藏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弥补监管不足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金融控股集团业务类型多、股权结构复杂、相关交易风险高的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渗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控股集团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整体实施监管,全面持续控制并列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相关交易和整体风险敞口,有效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二是渗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的渗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藏真实的控制关系;渗透和验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和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第三,协调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办法》设立的规定条件,加强金融控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处置。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实质性控制权,只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国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进行监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从规模、风险溢出等系统重要性的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其中,根据业务功能属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包括乡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个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或者监督的非金融企业控股机构,不得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当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未达到本标准的,不得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但仍不符合金融机构股东的有关规定。
    为什么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严格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来源控制的重要措施。严格控制市场准入,特别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证,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水平适中、投资动机纯度等合格的市场实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经营;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也使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高杠杆投资、风险控制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者不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收集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二是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需要严格的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证,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和监管趋势。从国际监管行业的角度来看,美国、日本和地区域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实施。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本办法实施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后,计划实质性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并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也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有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或者申请但未经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改正。逾期不变更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管理投资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此外,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流动性管理和风险控制,使其能够支持控股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或对风险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助作用,本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允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主营业务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金融板块和工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感染。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和控股金融机构密切相关。例如,金融技术对于辅助金融业务的发展非常重要,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投资于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因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于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总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例。企业集团整体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非金融资产总额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资格提出了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各类金融机构,规模大、业务杂项、相关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部分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融许可证,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相关交易,获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积极清单和消极清单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从积极清单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具有突出的核心业务、纯粹的投资动机、合理的金融投资业务计划、不盲目扩展到金融行业、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透明的股东、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控股机制能力,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投资情况。
    十、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的监管?    
       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层层控股和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债务资金投资,提高整体杠杆率,控制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真正的资本能够抵御风险。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来源监管强调了真实性:一是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和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逃避金融机构资金。第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进行渗透管理,对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向上核实,对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进行向下核实,并对金融控股机构的资金融控股资本来源进行表管理。第四,建立具体规模和风险监管理制度。
    十一、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要求是什么?    
      鉴于部分企业集团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人不明确、嵌套集团等,本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水平合理,适应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其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或交叉持有。对于近年来形成的企业集团控股金融机构和控制各种金融机构,根据协同效应和风险防范的理念,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制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制与自身类型或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延伸,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银行或资产管理子公司。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结构的复杂性,简化法人水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查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本办法实施后,新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金融机构的法人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是什么?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控股机构稳定运行的前提。为此,本办法规定,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控股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二,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性控制权,干预控股机构的独立经营,损害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备案制度。原则上,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担任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担任。第四,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规范协同效应,注意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要求是什么?    
       加强相关交易管理是严格隔离风险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隐藏的股权结构,通过不当的相关交易转移利益,将金融机构作为自动取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相关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了禁止相关交易的负面清单。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相关交易的管理,其与控股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的相关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相关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第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和其他关联方不得隐瞒相关交易和资金的真实去向,不得通过相关交易转移利益,避免监管套利,不得违反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金融控股金融机构提供无担保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金融控股金融控股。向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目标,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了全面、持续、渗透的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利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第三,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监督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合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第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的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第五,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应当按照情况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限期限制股权利益的规定。
    如何设定《办法》的过渡期?    
       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根据本办法进行整改或新的金融控股公司,但短期内难以达到标准。为确保本办法的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定过渡期。对于股票,即在实施前,满足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和金融业务相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确定。在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满足本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什么影响?    
       总体而言,本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风险可控。对于金融机构,以股权结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业务稳定性和竞争力。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整合股权,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进行,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金融机构的影响有限。对于非金融企业,管理相对标准化的企业一般符合本办法的要求。通过非法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规模大、业务复杂、相关风险高,需要通过严格监督纠正其行为。从长远来看,本办法有利于控制金融混乱,纠正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金融市场,中共十九届全国人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本办法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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