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银联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一大波商家被关闭
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全文(文字版)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指导成员机构规范银联卡业务,防范支付风险,加强业务规则的实施,创造合规自律、标准化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银联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联(含银联国际)及所有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
本细则的适用渠道包括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
本细则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
(1)《银联卡业务运营规则》明确要求必须支持或可选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转账等。
(2)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其他银联业务规则中明确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付款、订购、无卡自助消费、自助消费、账户服务、农业取款、信用卡还款等。
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国银联成员机构管理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机构管理条例》),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违规行为:指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或自第一次收到二类违规整改警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三次以上,造成严重影响。
二级违规行为:指违反中国银联规则和协议,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权益的三种违规行为,或自第一次收到三种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警告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二次(含)以上。
三类违规行为:指成员机构未及时履行合同,在具体业务启动过程中违反中国银联银行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六条 本细则规定各种违规行为的违规约束措施,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约束措施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机构管理规程》处理。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升级按照《机构管理规程》执行。同一成员机构有多种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三章 约束措施
第七条 中国银联可以公开谴责或通知成员机构的违规行为,并将其抄送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八条 违规约束包括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追偿性清算是指行业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联对违规涉及特殊商户(以下简称特殊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费用的定价标准,从非法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扣除发卡机构与中国银联实际清算发卡机构与非法交易的差额。对本细则规定的一些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和追偿性清算可以叠加,各种违约金可以叠加,从非法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扣除。
第九条 各种违规行为是指收单机构开发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特殊商户的违规行为。同一特殊商户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十条 特约商户1整改后再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的,除对违规涉及的成员机构实施相应的约束措施外,还应当向成员机构增加违约金。每个特约商户增加违约金额=违规次数×5 万元。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银联可以根据违规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交易权限、交易限额、区域限制、商价格特殊商户名单申请权限,直至暂停成员机构的跨行交易。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法规、监管政策等重大违规行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按照《机构管理条例》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业权;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违反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实际业务超出银联卡业务批准范围2,无重大负面影响的,第一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二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40万元;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三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100万元,同时限制需要批准的业务;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违规或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银联卡业务的启动权限。收单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银联卡支付业务,在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连续发生5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对中国银联卡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银联卡业务的启动权限。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因使用银联卡支付业务或者处理支付业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终止银联卡业务的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者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资格。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和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非法保留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验证码、卡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盗窃、销售、泄露、客户信息丢失、负面影响较大的,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资格。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有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者多次暴露重大风险和隐患,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的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节 系统违规
第十七条 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未与中国银联签订相关协议或者遵守相关协议的,未通过中国银联验收终端渠道发起的银联卡跨银行交易和资本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向非法成员机构收取非法银联卡跨银行业务违约金。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连接处理银联卡交易,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80万元,第三次以上100万元,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负面影响较大,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对中国银联、会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会员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智能判断金额BIN、路由、篡改特殊商户代码、特殊商户名称、受理机构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将同一特殊商户受理终端发起的银联卡交易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个特殊商户代码或多个交易渠道上,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80万元,第三次或以上100万元,根据情况暂停部分业务权限 1-12个月,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的银联卡业务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节 非标价格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非法申请优惠、减免、特殊计费等非标准价格的特殊商户费率,开始追偿清算。约束期为违法行为的开始日至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日。每季度追偿清算的特殊商户数量超过成员机构特殊商户注册平台活动的特殊商户数量,或者每季度追偿清算的特殊商户清算金额超过成员机构全部特殊商户清算金额的1%,根据成员机构整改情况暂停收单机构 1-12个月非标价格特殊商户名单的申请权限;负面影响较大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的开业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违反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注册要求,向中国银联提交虚假非标价格特约商户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当收单机构当月提交的虚假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提交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 2%(含)时,行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机构发出警告信;下个月仍达到这一比例,实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 1万元/户;连续 3个月达到这一比例时,收单机构非标价格特约商户的注册权限将暂停 1-12个月。当收单机构当月提交的单个地区虚假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提交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 3%(含)时,向成员机构发出警告信;下个月仍达到这一比例,实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 1万元/户;当收单机构连续 3个月达到这一比例时,除非标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 1-12个月外,非标价格特约商户将被暂停。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注册的非标价格特约商户名单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并套用价格的(不含非法从事大商户业务、移动机器等)。),除相应违规行为外,增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 10 万/次。
第四节 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
第二十二条 检索参考号、授权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号、交易流量号、批次号缺失或显示、发送给中国银联和发卡银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则不一致,影响识别的,第一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2个月内第二次或更多次类似违规或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 1000金标准为每个终端 1000元。在收单机构的收单信息中,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收单机构代码(或名称)、特殊商户号、特殊商户名称、IC 卡签单 TC 验证信息、发卡机构代码(或名称)缺失或显示、发送中国银联和发卡银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则不一致,影响特殊商户定价或发卡银行授权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 1万元。
第二十三条 未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特约商户代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区域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营业证明文件号、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据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号、终端状态、终端布局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特殊商户代码等一个或多个特殊商户信息,限期整改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注册的特约商户代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区域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人代表姓名与证件、营业证明文件、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
单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布局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特殊商户代码与特殊商户的真实交易场景不一致的,启动违约金措施,每户1000元。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非法设立特殊商户名称,使其他交易相关方无法准确识别特殊商户的真实交易场景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标准为每户 1000 元。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殊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殊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择交易类型,非法设置交易渠道或虚构交易,第一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发布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40万元;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100万元,同时限制需要批准的业务;发出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后12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违反规定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对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的启动权限终止;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实体特约商户受理机构代码与机具分配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 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正确选择真实行业类别,取得发卡机构交易授权,但未给交易方造成损失的,限期整改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 1000元。
第五节 非法管理特约商户
第二十九条 多个独立经营的实体特殊商户共享特殊商户代码的,应当对其收单机构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为违法行为的开始日至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日。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二次80万元,第三次以上100万元,暂停收单机构1-12个月非标价格特殊商户名单申请权限,负面影响较大,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失去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未经银联书面批准,不接受或者设定变相不接受全部或者部分银联卡的条件,包括:国内外发行的银联借记卡、银联贷记卡,应当在《限期整改通知书》发布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六节 非法终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使用未通过银联卡验收终端安全认证、银联卡验收终端网络测试、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认证等相应认证的终端,或者收单机构发布的终端与认证的终端型号相同,但与实际功能不一致,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特殊商户发布的银联卡受理终端上挪用移动机器,并启动国内移动机器的追偿性清算措施。约束期为违规行为的开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国内移动特殊商户数量占收单机构注册特殊商户数量的万分之一的,启动违约金约束,标准为每个终端 1万元。
跨境移动,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为违法行为的开始日至整改完成日。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 10万元。
移动机挪用是指特殊商户自行移动机器或收据机构与特殊商户合谋移动机器,导致特殊商户与实际使用特殊商户不一致,造成发卡机构和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现金、洗钱、伪卡等违法犯罪行为。本细则所称跨境移动机,是指将国内(外)机器移动到国外(内)或不同地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在网上买卖 POS 机(包括 MPOS)、信用卡机等受理终端,或通过网上销售终端提供受理渠道,通知并报告监管机构,同时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80万元,第三次以上100万元,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负面影响较大,终止银联卡业务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资格。
第七节 非法流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机构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中国银联或者行业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除限制相应违规行为外,还应当增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 1万元。
第三十五条 成员机构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或者未经秘书处批准的,应当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非法特殊商户 1万元。在下一个非法识别周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除每月实施相应的约束措施外,还应每月收取额外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违约金标准为每户非法特殊商户 1万元。
第八节 非法收据外包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将特殊商户资格审查、验收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控、验收终端主钥匙生成管理、错误和纠纷处理移交外包服务机构,将外包服务机构扩展为特殊商户,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将特殊商户的结算资金转移到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收单机构未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分包业务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80万元,第三次或以上100万元,并根据情况暂停部分业务权限 1-12个月,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以中国银联或者行业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向外包机构或者特殊商户转移有关责任的,行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相应的收单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聘请的外包机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未在中国银联注册,行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通知未注册的收单机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未注册的外包机构 1万元。
第五章 非法约束过程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行业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每月检查、识别和约束收单机构特殊商户的违规行为,并组织有关成员机构检查和识别合规复议中涉及的特殊商户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有关分支机构或者境外有关代表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或者其委托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鉴定。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有关分支机构或者境外有关代表处通过系统检测、自查、受理报告、投诉等渠道发现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向疑似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应当发送《关于协助调查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要求成员机构调查疑似违规行为。成员机构应函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秘书处,包括确认违规行为和申请合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成员机构可以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向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规申请,并提交合规证明材料。合规申请及合规证明材料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对成员机构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和识别,并向成员机构发出《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识别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识别结果通知》)。
成员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视为违反规定:
(一)5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行为;
(二)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规申请的;
(三)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申请,但经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或者其委托人对成员机构提出的合规申请,经审查仍认定为违法的,成员机构可以在认定结果通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有效:
(一)有新的证明材料可以影响认证结果的建立。
(2)按时提交复议申请和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成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复议请求和复议理由。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复议提交机构印章。
(三)复议材料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秘书处指定的方式在 《认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为有效的,秘书处组织复议;经审核为无效的,秘书处直接驳回。对有效的复议申请,秘书处定期负责组织复议。复议认定为违规的,驳回成员机构复议申请,将复议结果纳入下月约束,并向机构按复议违规特约商户数量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户 1 万元。
第四十六条 成员机构调查反馈确认违规行为的,应当同时反馈整改结果。秘书处或者其委托方应当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 )。成员机构应当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七条 成员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延期整改申请,说明不能按时整改的原因和延期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秘书处审核。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或者其客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协助调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成员机构发送《协助调查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
第四十九条 成员机构涉嫌有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对成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拒绝现场检查的,视为违规。
第五十条 秘书处发布《关于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决定》,对确认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成员机构实施违规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起始日,是指从中国银联相关系统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特约商户最早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若为多次违规的特约商户,违规行为起始日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如无法确定违规行为起始日的,以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前溯1 年作为约束期间。
第五十二条约束金额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行业管理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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