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消息: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主流,不少店家只看顾客转账付款的界面而不看自己收款界面的习惯,使得有些人利用这种情况假装付款,让店家遭受了损失。3月26日,河南郑州一家商店内的两名女子买衣服,在付款的时候用截屏欺骗店主。店家郑女士因为当时没有收到货款到账信息,就追了出去。随后,该两名女子把东西放下就走了。
此事件一出,迅速登上了多个平台的热搜。有网友表示,事件中的两名女子没付钱就拿走了店内的货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也有网友认为,该两名女子采取了欺骗行为,使商家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应当算作盗窃还是诈骗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梦迪表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应结合具体涉案数额来判断。
盗窃和诈骗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最为熟悉的侵犯公众财产安全的危害行为,随着手机支付的兴起,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模式,我们应当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准确判断某行为的性质。接下来法报君将通过三个不同场景的为大家分析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场景一:顾客在购物出示二维码时,被身后的不法分子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造成资金流失,是盗窃?还是诈骗?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亮介绍说,在我国,“处分行为”被认为是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所谓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任何自愿地直接造成财产减损的法律性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在其他犯罪成立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取得财物的,涉嫌诈骗罪;反之则只能涉嫌盗窃罪。正是从区分盗窃与诈骗的角度,处分行为中有三个要件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即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不仅直接限定着处分行为的范围,同时也构成了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简单来说,‘自愿交付’的是诈骗,‘被迫交付’的是盗窃。”王亮表示,在这个场景中,需要根据遭受财物损失的对象来判断盗窃还是诈骗。若认为顾客被骗遭受损失,则不法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若认为商家被骗遭受损失,则不法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场景二:某便利店抓获一小偷,但他没有偷任何东西,而是把店里的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一个月后结款时才发现他通过该家店默默收款数万元。是盗窃?还是诈骗?
“在此情形下,不法分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王亮介绍说:“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王亮表示,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此时,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不法分子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此时的不法分子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商家让顾客扫码支付,并非主观上自愿向不法分子的二维码交付财物。
“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王亮认为,此情景中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场景三:使用提前截屏好的付款页面,在消费后假意扫码并出示该付款页面,多次使用,造成商家财产流失。是盗窃?还是诈骗?
一个完整的诈骗有五个阶段: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损。
“在此场景中,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而商家也陷入了行为人已经付款的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了货品,由此导致商家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行为人获得了相应的财物。”杨梦迪表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
杨梦迪提醒,并不是实施了诈骗行为就会构成诈骗罪,还应当根据涉案数额来判断。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手机支付确实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在日常使用手机支付时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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